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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裁决的执行和监督


DSB的批准应当是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即只有在出席会议的成员都没有正式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才是获得了DSB批准。见《WTO协定》,第9条及脚注1。假如出席会议的成员,例如案件胜诉方不同意,则有关成员提出的期限就无法得到批准。

当事方可以同意延长90天的期限。见日本酒税案(21.3(c)):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Arbitration under Article 21.3(c),WT/DS8/15,WT/DS10/15,WT/DS11/13,4 October 1996,第3段。该案中,由于90天不够,期限延长了两个星期。另外,当事方还同意原案所有当事方都可以参加仲裁程序,尽管只有美国提起该仲裁。
 
  

该要求应当通报DSB。例如欧共体香蕉案(21.3(c)),见WTO文件:WT/DS27/13,G/L/209,20 November 1997。
 
  

参见印尼汽车产业案(21.3(c)):INDONESI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Arbitration under Article 21.3(c) of 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WT/DS54/15,WT/DS55/14,WT/DS59/13,WT/DS64/12,7 December 1998,第2-6段。

加拿大药品案(21.3(c):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Arbitration under Article 21.3(c) of 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WT/DS114/13,18 August 2000,第47-50段。对于何为“具体情况”,仲裁员认为是在该成员法律体制内影响最短实施期限的那些因素。仲裁员举例说,实施裁决如果需要采取行政措施,则一般比立法措施要短;实施的复杂性也是一个考虑因素:如果措施涉及众多的法律,则需要起草、与有关人员磋商和进行修改,时间可能较长,而如果只废除简单废除法律中的一两个句子,则不需要很长时间。

在日本酒税案(21.3(c))中,日本提出需要23个月,因为日本的“具体情况”是:行政部门对税收事务的权利有限,需要由议会通过立法;税收增加对日本的清酒消费者有负面影响;行政执行税收立法的局限性。仲裁员认为这些不属于“具体情况”,但没有说明原因。日本酒税案(21.3(c)):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Arbitration under Article 21.3(c),WT/DS8/15,WT/DS10/15,WT/DS11/13,4 October 1996,第2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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