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DSB监督裁决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关事项是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则DSB应考虑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而如果案件是发展中国家提起的,在考虑这种行动时,DSB应考虑被控措施所涉及的贸易范围,以及这些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
【注释】 第21条 “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1. 为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有效解决争端,迅速遵守DSB的建议或裁决是必要的。2. 对于需进行争端解决的措施,应特别注意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事项。3.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⑾召开的DSB会议上,有关成员应通知DSB关于其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意向。如立即遵守建议和裁决不可行,有关成员应有一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期限应为:(a)有关成员提议的期限,只要该期限获DSB批准;或者,在未获此批准时,(b)争端各方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45天内双方同意的期限;或者,在无此协议时,(c)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90天内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确定的期限。⑿在该仲裁中,仲裁人⒀的指导方针应为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建议的合理期限不超过自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起15个月。但是,此时限可视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 4. 除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按照第12条第9款或第17条第5款延长提交报告时间外,自DSB设立专家组之日起至合理期限确定之日止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月,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已延长提交报告的时间,则所用的额外时间应加入15个月的期限;但是除非争端各方同意存在例外情况,否则全部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5. 如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或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此争端应通过援用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只要可能即求助于原专家组。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内散发其报告。如专家组认为在此时限内不能提交其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6. DSB应监督已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在建议或裁决通过后,任何成员可随时在DSB提出有关执行的问题。除非DSB另有决定,否则执行建议或裁决的问题在按照第3款确定合理期限之日起6个月后,应列入DSB会议的议程,并应保留在DSB的议程上,直到该问题解决。在DSB每一次这种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有关成员应向DSB提交一份关于执行建议或裁决进展的书面情况报告。7. 如有关事项是由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的,则DSB应考虑可能采取何种符合情况的进一步行动。8. 如案件是由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的,则在考虑可能采取何种适当行动时,DSB不但要考虑被起诉措施所涉及的贸易范围,还要考虑其对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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