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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裁决的执行和监督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裁决的执行和监督


杨国华 李詠箑


【全文】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关于裁决的执行和监督,见于该谅解第21条的规定。[1]
  DSB的裁决得到迅速执行,对于有效解决争端以保护所有成员利益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为此,本谅解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相应安排。
  一、通报及合理期限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召开的DSB会议上,有关成员应通报其执行裁决意向。如果30天内没有合适的DSB会议,则应专门为此召开一次DSB会议。
  立即实施裁决当然是最好的。但如果立即实施不可行,则可以允许有关成员有一个合理期限。
  合理期限依次为:该有关成员自己提出,并经DSB批准的期限;[2]当事方在报告通过后45天内经过协商确定的期限;在报告通过后90天内,由仲裁确定的期限。[3]
  实践中,常常应当实施裁决的成员首先向DSB通报,表示愿意完全实施DSB裁决。如果不能立即实施,该成员即提出需要一个合理期限。如果这个时限没有获得DSB批准,则该成员就和案件其他当事方进行协商,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而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时限,则胜诉方就会要求通过仲裁解决。[4]仲裁的结果是有约束力的,当事方应当遵守。然后,双方选择仲裁员,并且将人选通知WTO总干事。总干事通知仲裁员,并且在该仲裁员同意后,即开始仲裁: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仲裁员召开听证会。[5]实施成员应当提出一个合理期限,并且证明这是实施裁决所必需的期限;提出的时间越长,就越需要充分的证明。胜诉方会予以反驳。最后,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6]
  当事方应当在决定仲裁后10天内确定仲裁员。仲裁员可以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如果双方无法就仲裁员达成协议,则WTO总干事应当在此后10天内经与当事方协商后,指定仲裁员。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总干事可能会倾向于指定曾经审理过本案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成员,因为他们熟悉案情。[7]
  本谅解没有对仲裁提出详细的程序要求,但仲裁所确定的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月,起算时间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但此时间可以视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8]
  在加拿大药品案(21.3(c)中,仲裁员对15个月期限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仲裁员认为,15个月只是一个“指南”,而不是平均或通常期限,应当理解为最长期限(特殊情况下例外)。另外,“合理期限”不是无条件的。第21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立即实施不可行时才应确定合理期限。这表明,通常应当立即实施,而确定合理期限并非通常情况。第1款提到了迅速实施的重要性,本谅解第3条第3款也要求迅速解决争端。因此,合理期限应当是WTO成员的法律制度中所允许的实施裁决的最短期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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