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小组应听从专家组的指挥,他们的职权范围和详细工作程序由专家组决定,并且应向专家组报告。
审议小组可向任何来源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但应事先通知提供信息者所属国政府。所属国应迅速、全面对审议小组的请求作出答复。
当事方可以获得提交审议小组的信息,但保密信息除外。审议小组可以要求提供保密信息者提交该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专家组可以要求审议小组提交书面咨询报告。该报告草案应征求当事方意见。最终报告应同时向当事方提供。对于咨询报告的内容,专家组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采纳。
在实践中,专家组还遇到过当事方和第三方之外的人主动向专家组提交意见和信息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法庭之友意见”(amicus curia briefs)
在美国虾案中,非政府组织“海洋保护中心”(CMC)、“国际环境法中心”(CIEL)和“世界野生自然基金”(WWF)向专家组提交了意见和材料。专家组拒绝考虑这些意见,因为本谅解第13条只是说专家组可以主动寻求信息,接受不请自来的非政府组织的信息不符合本谅解的规定。[11]但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有权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信息。也就是说,接受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材料,并不违反第13条的规定。[12]因此,在后来的澳大利亚鲑鱼案(21.5)中,专家组认为一些渔民和加工商的意见与本案有关,因而将其记录在案。[13]
实践中,上诉机构也可以考虑作为当事方书面陈述附件的“法庭之友意见” (amicus curia briefs)。[14]对于直接向上诉机构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上诉机构认为有权予以考虑。[15]事实上,在具体案件中,上诉机构还曾经专门制订了特殊的程序,供所有人提供信息和意见。[16]
【注释】 参见:美国衬衣案:UNITED STATES - MEASURE AFFECTING IMPORTS OF WOVEN WOOL SHIRTS AND BLOUSES FROM INDIA,WT/DS33/AB/R,25 April 1997,IV,以及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HORMONES),WT/DS26/AB/R,WT/DS48/AB/R,16 January 1998, 第 117段,第104段。
阿根廷纺织品案:Argentin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Footwear, Textiles,Apparel and Other Items,WT/DS56/R, 25 November 1997,第6.40段。
本谅解对专家组收集证据的规定,见第13条 “寻求信息的权利”:1. 每一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但是,在专家组向一成员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此类信息或建议之前,应通知该成员主管机关。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提出的关于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信息的任何请求。未经提供信息的个人、机构或成员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所提供的机密信息不得披露。2. 专家组可向任何有关来源寻求信息,以及与专家进行磋商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争端方提出的有关科学或其他技术事项的事实问题,专家组可请求专家审议小组提供书面咨询报告。设立此类小组的规则及其程序列在附录4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