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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据来源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据来源


杨国华 李詠箑


【全文】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WTO审判实践中,多次涉及了证据来源问题,本谅解对证据来源也有专门的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基本的证据法原则。上诉机构明确指出,举证责任在提出主张的一方;有最初举证责任的当事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另一方,而该另一方如果不能通过足够的证据进行辩驳,就会败诉。例如,在起诉方初步证明被诉方违反协定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被诉方;被诉方如果提不出反驳的证据,就会败诉。[1]
  证据一般由当事方提供。但专家组认为,起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向专家组提供其独自拥有的证据(反之亦然),因为当事方在提供证据方面有义务进行合作。当然,提出请求的一方应当首先提供一些证明其主张的初步证据。[2]
  专家组也可以主动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建议。[3]专家组常常是在案件涉及科学或技术性问题时才这样做。[4]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有一项重要的调查权,即咨询专家意见。专家组行使这样的调查权,不是为了在起诉方没有履行初步证明其主张的举证责任时,作出有利于起诉方的裁决,而是为了帮助专家组理解和评估当事方提交的证据和观点。[5]事实上,在另外一些WTO协定中,也明确作出了咨询专家的规定。[6]
  专家组收集信息的方式有两种。[7]
  第一种是个人或机构。专家组可以向任何个人或机构[8]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但应当事先通知该个人或机构所在国家的主管机关。该国应迅速、全面对这种请求作出答复。[9]同时,未经提供信息者同意,保密信息不得披露。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认为有必要咨询专家意见。国际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和“癌症研究机构”(IARC)提供了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当事方就此提出意见,也可以自己提出名单之外的专家。最后,专家组确定了三名专家。随后,专家组在与当事方协商后,向专家组提出了具体的科学方面的问题,请求专家书面回答。[10]
  第二种方式,是设立专门的专家审议小组。
  审议小组成员是在相关领域有声望和经验的人士。当事方可以推荐人选,但最后由专家组确定。非经当事方同意,当事方的公民一般不得担任小组成员,而当事方的政府官员不得担任小组成员。小组成员是以个人身份任职,其所属国家或组织不得进行干涉。此外,小组成员应遵守DSB制订的《行为守则》。例如,在任何时间均应当保守争端解决审议和诉讼以及争端当事方标明保密的任何信息的秘密;在任何时间均不得利用在该审议和诉讼中获知的此种信息取得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求利益;在程序进行中,不得从事与有关审议事项相关的单独接触活动;在专家组报告解除限制之前,不得就该程序或其参与处理争端的涉及事项发表公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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