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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原则

关于如何遵守DSB的建议或裁决,详见第21条解释。

关于补偿谈判及其方式,详见第22条解释。

关于报复的内容,详见第22条解释。

例如,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欧共体指出,美国并不出口香蕉,因此其利益没有受到影响。当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生产香蕉,其潜在的出口利益不应排除;美国的国内香蕉市场可能会受到欧共体香蕉分销体制及其对世界香蕉供应和价格的影响,因此美国在此案中有利益。欧共体香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WT/DS27/AB/R,9 September 1997,第251段。。

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土耳其认为,印度的利益没有被抵消或减损,因为印度的出口实际上增加了。但专家组认为,如果没有土耳其的数量限制措施,印度的出口可能会更多。土耳其纺织品案:TURKEY – 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TEXTILE AND CLOTHING PRODUCTS,WT/DS34/R,31 May 1999,第9.204段。
 
  

关于非违反之诉,详见第26条解释。

在日本酒税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由于《WTO协定》明确规定了对协定的解释,因此,解释协定的权力就不可能在别的地方以隐含或随意的方式存在。上诉机构据此否定了专家组认为案例具有先例效力的观点。见上诉机构报告: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WT/DS8/AB/R, WT/DS10/AB/R,WT/DS11/AB/R,4 October 1996,第E段。
 
  

上诉机构曾指出,争端当事方有义务遵守本谅解第13条第1款的义务,向专家组提供有关信息;这也是不将使用争端解决程序视为故意行为且真诚解决争端这一义务的具体表现。加拿大航空器案:CANAD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EXPORT OF CIVILIAN AIRCRAFT,WT/DS70/AB/R,2 August 1999,第190段。

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欧共体)中,专家组认为,当事方的观点不应当留到中期审议阶段才提出,而应当在书面陈述和实质性会议期间提出;这是真诚解决争端的要求。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欧共体):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ACT OF 1916 (Complaint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136/R,31 March 2000,第5.18段。

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专家组认为,在中期审议阶段,当事方应当指出专家组报告中对事实的理解和介绍的错误,否则可能会被认为违反了本谅解第3条第10款真诚解决争端的义务。EUROPEAN COMMUNITIES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 CONTAINING PRODUCTS,WT/DS135/R,18 September 2000,第7.2段,脚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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