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禽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CERTAIN POULTRY PRODUCTS,WT/DS69/AB/R,13 July 1998,第83段。
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HORMONES),WT/DS26/AB/R, WT/DS48/AB/R,16 January 1998,第153段。本案中,美国和加拿大分别将欧共体措施提交WTO,而DSB设立了两个专家组,但成员相同。为了避免程序上不必要的迟延,专家组对两个案件只召开了一次共同的科学专家会议,寻求科学证据。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做法,因为欧盟质疑专家组扩大美国和加拿大的第三方权利,包括召开联合科学专家会议,将一专家组程序中的信息提供给另一专家组。DSU第3条强调在争端解决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迟延,迅速解决争端对WTO的有效运转是十分必要的。本案中专家组的决定是为了避免迟延,争端同时完成两个专家组报告。因此,如果一定要求专家组召开两次科学专家会议,由同一些专家针对相同的科学问题发表两次意见,是浪费时间和资源。
欧共体香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WT/DS27/R/ECU,WT/DS27/R/GTM,WT/DS27/R/HND,WT/DS27/R/MEX, 22 May 1997,第7.32段。欧盟要求专家组先裁决申诉方起诉方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不符合DSU本谅解第6条第2款第6.2条的要求。欧盟认为该请求只明确指向欧盟的一项法规,将其他相关法规、措施描述成一个“机制”,但未指明其他法规、措施。欧盟认为鉴于该请求指明一些协定条款,意味着还有其他未指明的但相关的协定条款,而且申诉方起诉方未解释欧盟机制的哪一部分违反哪些协定的哪些条款。所以欧盟认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不能作为确定专家组职权范围的基础,不能给欧盟和潜在的第三方提供足够信息,说明起诉方申请方的主张诉求。专家组将DSU本谅解第3条第3款第3.3条迅速解决争端的规定作为解释第6条第2款第6.2条的上下文,裁决申诉方起诉方的专家组请求基本上满足该条的要求。如果裁决申请方专家组请求无效,解决本争议可能将被延迟6-7个月,而这种迟延没有意义。
美国抵消法案:UNITED STATES – 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 OF 2000 ,WT/DS217/AB/R,WT/DS234/AB/R,16 January 2003,第311段以下。在本案中,美国根据本谅解第9条第2款,要求专家组就墨西哥的起诉作出单独报告,因为墨西哥比其他起诉方多了一项根据补贴协议提出的请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为,美国提出这项请求太晚,会影响案件的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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