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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原则


参见加拿大汽车产业案:Canad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 ,WT/DS139/R,WT/DS142/R,11 February 2000,脚注807。

参见Edmond McGovern, International Trade Regulation, Exeter Globefield Press, 1995. §1.1212。

例如,上诉机构认为,条约是一个整体,对条约进行有效解释,是维也纳公约的一般解释原则的必然结果:在解释时,应当认为条约的所有条款都是有含义和效力的,即结合条约的所有条款进行解释;解释的结果不应当导致条约的整体条款或段落多余或无用,即应当推定条约的各项条款之间没有冲突。美国汽油案: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AB/R,29 April 1996,VI。

再如,上诉机构认为,在解释条约时,不能引入其没有的用词或概念。印度药品案:India- Patent Protection for Pharmaceutical and Agricultural Chemical Product by US, WT/DS50/AB/R, 19 December 1997,第45段。

而在加拿大药品案中,专家组还认为,由于TRIPS协定引入了几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以在解释TRIPS条款的含义时,可以考虑这些公约的内容。加拿大药品案: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WT/DS114/R,17 March 2000,第7.14段。

美国棉纱案: UNITED STATES – TRANSITIONAL SAFEGUARD MEASURE ON COMBED COTTON YARN FROM PAKISTAN ,WT/DS192/R,31 May 2001,第7.46段。

见美国衬衣案:UNITED STATES - MEASURE AFFECTING IMPORTS OF WOVEN WOOL SHIRTS AND BLOUSES FROM INDIA,WT/DS33/AB/R,25 April 1997,VI.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经济原则,认为本谅解DSU未要求专家组审查起诉方申诉方提出的所有主张法律诉求,。因为如此要求不符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解决争端。因此,不鼓励专家组在解决一项具体争议之外,澄清现有协定的条款。专家组只需对解决争端所必须的主张诉求作出裁决。
 
  

在实践中,专家组常常使用“司法节制”的方法,即并不审查起诉方的所有主张,而是在认定一些主要主张足以支持起诉方主张后,就作出有利于起诉方的裁决。

这种司法节制的原则在WTO中已经得到确认。上诉机构认为,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确保争端的积极解决,或者说有关事项的满意解决,而不是进行“造法”(make law);专家组只须审查那些足以解决争端主张。上诉机构还审查了本谅解第11条规定的专家组的职能,认为第11条也没有要求专家组审查所有的主张(美国衬衣案:UNITED STATES - MEASURE AFFECTING IMPORTS OF WOVEN WOOL SHIRTS AND BLOUSES FROM INDIA,WT/DS33/AB/R,25 April 1997,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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