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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原则

 
  

例如,1966年关于程序的决定;1989年关于改进GATT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决定。见本书附录三。

在美国301条款案中,专家组指出,在所有的WTO纪律中,本谅解在保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并且通过本谅解,保护了市场及其不同经营者的安全性与可预见性。美国301条款案:UNITED STATES – SECTIONS 301-310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WT/DS152/R,22 December 1999,第7.75段。

上诉机构指出,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重要的,后来的专家组经常会参考,并且对WTO成员产生了合法期待,因此应当在有关的案件中予以考虑。但专家组报告只对那个案件的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不属于维也纳公约所说的“嗣后惯例””。日本酒税案: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WT/DS8/AB/R,WT/DS10/AB/R,WT/DS11/AB/R,4 October 1996,E。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之通则”:“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甲)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乙)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三、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甲)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乙)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丙)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四、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

第32条“解释之补充资料”:“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而:(甲)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这两个条款经常被援引。参见美国汽油案: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R,9 January 1996,专家组报告,第6.7段以下;上诉机构报告,III.B。

见加拿大金币案:Report of panel on 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the sale of gold coins, L/5863, 1985, 第53段。

常用的词典是The New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Clarendon Press,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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