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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原则

  为了确保这些目标的实现,本谅解还要求,在根据适用协定进行磋商和提出争端解决,而后来双方达成的解决办法,应通知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便于监督。这些机构中的任何成员都可提出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
  但本谅解没有说明,如果双方后来就这种双边协议产生争议,是否可以提交DSB解决。在印度汽车产业案中,专家组认为,这种双边协议不属于本谅解所说的“适用协定”,但对于双边协议的争议,只是本案的一部分,并不影响提交专家组审议的事项。[13]因此,专家组并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裁决。但在欧共体禽肉案中,欧共体和巴西曾经就解决争议达成了“油菜籽协议”。巴西认为欧共体违反了该协议中的义务。专家组认为,“油菜籽协议”不属于“适用协定”,但专家组审查了该协议的内容,并且认为巴西没有证明欧共体违反了该协议。[14]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这一裁决,认为“油菜籽协议”可以用作维也纳公约所说的解释条约的补充手段。[15]
  
  三、迅速解决争端
  争端迅速解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多次援引这一条款。例如,上诉机构专家组曾经依因此调整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16]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组认为,对本谅解条款的理解,不应不必要拖延争端解决的时间,或者使得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成员使用起来过度困难。[17]而在美国抵消法案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干脆根据这一条款,驳回了美国提出的作出多份专家组报告的要求。[18]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是为了确保争端得到积极的解决。因此,成员在提起案件之前,应判断一下争端解决程序是否能够解决有关争议。这是要求成员自我约束,不要轻易提起案件。另外,成员应尽可能就解决争议达成双方接受且符合适用协定的协议。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就是确保成员撤销其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也就是第21条所说的使成员遵守DSB的建议或裁决,以及第22条第1款所说的完全遵守建议,使措施与适用协定相一致。[19]
  退一步,如果立即撤销措施不可行,则在撤销措施之前,双方可以商定提供补偿的办法。[20]
  再退一步,也就是最后的目标,是由DSB授权胜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并且只针对败诉方;也就是对败诉但不执行裁决的成员实行报复。[21]
  撤销、补偿和报复,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三个递减目标,也是败诉方执行DSB裁决的三种有顺序的方式。
  五、其他原则
  1、推定抵消或减损
  当某成员认为其应得利益由于另一成员的措施而被抵消或减损时,就可以提起争端解决程序。而违反了协定的义务,就应当视为抵消或减损了其他成员的利益。也就是说,在被诉方违反义务的情况下,起诉方不需要证明其利益受到了损害,而应当由被诉方反驳起诉方的指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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