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原则
杨国华 李詠箑
【全文】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原则,见于该谅解第3条的规定。[1]
一、GATT原则应予遵守
GATT第22条(“磋商”)和第23条(“利益的抵消或减损”),是GATT中的争端解决规定。GATT生效后,又就争端解决程序作出了一些决定。[2]这些规定和决定的内容都应得到遵守。这是WTO与GATT连续性的一个具体表现。
值得提及的是,这些文件中的规则多数都被吸收在本谅解中,因此,实践中并不经常援引这些文件。对于程序性问题,这一点尤为明显,因为它们已经完全被本谅解替代。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
由WTO众多协议组成的多边贸易体制,规定了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体制才是安全的,这些权利和义务才是可预见的。在每一个法律制度中,争端解决机制都承担着这样的职能。[3]
因此,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是保护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澄清各项协定的内容,但不得增加或减少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些目的中,澄清协定内容,是一个关键环节,因为成员之间的争议,常常就是对某个协定内容理解的不同,看上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澄清协定内容的手段,便是“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
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经常援引的“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即解释应当首先从协定用语的通常含义开始;用语应按照其上下文解释,并参照协定的整体目的和宗旨,还应考虑嗣后惯例;[4]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补充资料的解释方法。[5]值得提及的是,GATT时期使用的也是同样的方法。[6]
对于协定中某个用语的含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常常先查词典。[7]这种做法非常普遍,似乎协定的用语都是含糊不清的,惟有词典才是明确的。事实上,在词典中,某个词的含义常常有多个;要确定其在协定中的确切含义,往往要看该用语的上下文,以及协定的宗旨和目的。[8]
当然,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这条澄清协定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澄清,并且发展出了诸多解释原则。[9]例如,在美国棉纱案中,专家组在解释《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6条时,认为该协定属于《WTO协定》的组成部分,因此第6条的上下文是《WTO协定》整体。[10]
应当强调的是,DSB的建议和裁决是为了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而不能增加或减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抵消或减损成员根据协定应当享受的利益,也不得妨碍协定目标的实现。为此,上诉机构指出,本谅解不是为了鼓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借澄清现有规定之名“造法”(make law),而只需要审查解决争议所必需的诉讼请求。[11]因此,本谅解的这些规定也成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实施“司法节制”(judicial economy)的法律依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