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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对立法的影响

  2、 党中央对重要法案的事先批准和审查
  党中央一直遵循着惯例所确定的模糊不定的基本原则,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凡带重大原则性质的,事先报党中央批准;党中央主要确定所立法案的指导思想及重大原则问题,而不是事物巨细。
  我们可以在1991年党中央《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肯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份确定党中央立法介入的范围和程序的文件。党中央对立法过程介入分四种情形:①宪法的修改、某些重大政治方面和特别重大的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草案,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前,都须经过党中央政治局(或党委)与中央全会的审议;其他法定机关提出的修宪议案,也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或全国人大中的党的领导小组报送党中央审定;②政治方面的法律。在起草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思想和原则呈报党中央审批;③政治方面的法律和重大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在提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审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呈报党中央政治局或其常委审批;④中央对法律起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起草的法律,一律由全国人大党委会党组报中央审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需报全国人大审议的,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统一报中央审批。⑸
  这一文件从决策上讲,规定的都是“立什么法,怎样立,为什么立”的问题,这些问题可比人大当“橡皮图章”有意义得多也有影响力的多,而该文件也显然有将党在立法中的地位、功能明确下来甚至正式下来的意图。
  3、 控制人大代表的比例与名额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我国选举制度的运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其作用的和功效的”。⑹“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共产党在比例上占优势,而民主党派与非党人士比例,原则上反映了我国党派关系的实际”。⑺
  笔者从《人民日报》统计的历届人大代表比例分析表中发现,无论哪届人大,中共党员所占比例总是绝对多数,第一届为54.49%,第二届为57.75%,第三届为54.83%,第四届为76.8%,第五届72.78%,第六届为62.5%,第七届为66.9%,第八届为68.4%,第九届为71.5%。⑻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发言、表决都不能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指示。”“代表……首先是党员,不能因为当了代表就可以不遵守党纪。党当然不能对所有代表发号施令,但作为党员,不管你是代表也好,政府组成人员也好,都得按党的方针政策办事。”⑼而事实上,在每次人大开会前,人大代表中的共产党员都被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听取党组织传达的中央精神,领会中央立法意图。而中国共产党是依前苏联模式建立的高度集权的政党,没有对党的绝对忠诚是不可能成为党员的,所以党员在政治上是绝对服从上级的。尽管近些年党对人大党员代表的纪律约束有所松动,但仍未妨碍党在立法时贯彻其意图。所以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否决一项党中央授意的法律,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未经党中央批准而在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中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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