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公民权利的保护,依赖着公开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信息披露方面,“非典”危机治理经过了“曲折”的过程。由于“非典”这种安全危协因素存在极大非确定性,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的社会性需求。流行疫病病原体出现,本身不是某一特定社会性组织的过错,但是不及时报告和进行信息披露,则形成行政不作为。这种行政不作为,如果系属法定职责的渎职,因而就必须承担法律制度规定的代价,以维护制度性的利益。
“非典”治理实践,临时性改善了社会信息披露机制,产生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社会性要求。尤其是信息披露监督机制的完善,成为社会在“非典”治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反思成果。当某种公共信息并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能改善政府和社会的互动关系,披露是适宜的。在国家保密法律制度规定的保密信息以外,政府信息披露,有利于建立诚信社会机制,有利于传统政府向现代政府转型,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内外形象;它既是公民安全生活的内在需要,亦是政府良性运作的内在需要。这就提出,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建立信息披露监督机制,是“后萨斯时期”应当解决的问题。通过“非典”一役,若能建立出更为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对社盛的稳定和公民的福祉,套用俗语是“双赢”,将会促动治理方式与时俱进,反之必临危机。信息不公开,必致社会冲突骤现,酿造社盛大不幸。
四、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一个迅速成长的经济体,如何实现稳定增长,尤其是经济体的结构,能否抗御非确定因素的冲击,是一个问题。一个稳定形态的经济体,应当通过合理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断校正既有经济结构性的误差。由于社会体制转型,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有效性,成为了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医疗体制改革和失业保障制度,尤其是城乡二元结构,成为社会应付安全危机中的难点问题。“非典”疫情的出现,使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被巨大性放大。这是指无法支付治疗费用或者寻找治疗差价的行为,会减少病患人员的收治率,加大病患人员的流动性,形成在医疗价格下的流窜和逃治现象,因价格需求关系,社会产生出更大的疫情扩散和潜在的社会代价。
“非典”治理,应对社会保障制度缺陷,非典中短期采纳的制度补丁程序,是提供必要免费治疗措施;但从长远的制度建设角度,需要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使社会救助法律化和制度化,克服社会保障中城乡二元分立、公职与社会职业二元分立;改善通过“非典型经济学家”效率优先学说促进的社会经济结构欠缺稳定性、安全性的局面,提供社会经济安全的制度性保障。“非典”引发社会健康保障危机,而社会保障问题,关涉更大的社会经济安全问题。举一反三,见微知著,需要及时克服“黑心”、“非典型”经济学说对我国经济体的侵入危害,校正经济资源分配的种种明显谬误,保障社会经济机制的必要健康,增强社会经济体抗御“非确定因素”影响的能力,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建立相对稳定的、考虑更为周全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结构。
于5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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