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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期法制运作的反思性回顾

非典期法制运作的反思性回顾


鲜江临


【关键词】反思
【全文】
   2003年春夏,“非典”这个不速之客,闯进中国的社会生活。它的突发性、破坏性、诸多非确定性,冲击中国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公共领域,也影响到公民生活。应对这场灾害冲击,减轻对社会公共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组织动员机制运作的目标。本人在这场风波暴发后,提倡依法治疫、呼吁提高对公民健康权利的认识,建议完善社会救济施行免费治疗吸纳病患,不客气的说,这些主张先行于政府的相关决策,而不是以放马后炮自娱。非典一过,我们容易疤好忘痛(这是本族的通病,包括对“文革”皆已疤好忘痛),这并非一种好习惯。本人认为有必要对“非典”期间我国法制的运作,作一反思性回顾。
  一、 政策选择与法治启动
  有限政府,是对保障经济交易自由、公民思想和行为自由的现代政府形态表述。有限政府,不是无政府,也不是无为而治农耕型政府,而是积极处理社会性公共事务的政府,它并不排斥具有管制强力的一面。这是指,政府应当在保障社会自由的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保障社会安全的职能。由于安全与自由具有同等重要的社会价值,及时、有效处理社会安全危机,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特征。
  “非典”大规模暴发后,人们期待着政府对危机作出及时和有效的反应。政府反应的速度和方式,是对政府干预危机能力的考验。一个先发问题是:政府在突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前,采用何种应急机制和手段 ,迅速提供出公共安全危机对策。在此环节,能否启动法治方式,是一个问题。这是指,在社会安全危机尤其是持续性的安全危机发生后,政府行为、社会组织行为和公民行为,是纳入既成法律制度的规范框架,避免社会秩序混乱,进行全方位整合,还是依赖通常反应不足的、零散的行政命令方式进行处理,是危机治理的一个基本问题。本人在“非典”暴发之初就已指出,应当及时启动、仿效法治方式。启动法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台湾“非典”暴发后,抗御疫病的政府政策选择中,也得到映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保障和约束政府防治传染病的政府行为,明确安排了疫病流行中公民行为的方式。这些法律并不是近期制定的,而是在1989年就已经颁行实施。大家之所以对它感到陌生,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公共政策选择中的法律意识,尚未得以有效建立。突发危机前,决策依赖朝廷圣旨的现象,还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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