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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性质再探

[7] 王启江:《浅谈保证期间》,载《政法论丛》,1997年第6期
[8] 王彦龙:《浅议保证期间》,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4期
[9] 宋健:《保证期间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10] 房绍坤:《担保法司法解释评析》,http://www.civillaw.com.cn;孔祥俊:《保证期间再探讨》
[11] 李明发:《论法定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相关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1期
[12] 孔祥俊:《保证期间再探讨》;王世贤:《论保证期间的性质》
[13]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8页
[14] 李明发:《论法定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相关问题》
[15] 王利明:《保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8页
[16] 李富莹:《保证期间若干问题探究》,载《判解研究》2002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德国民法关于一般保证的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规定与本文的观点一致。依德国民法第777条规定,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约定期间的起算点自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为执行和利用程序终了后开始计算;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的,约定期间应自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17] 刘保玉、吕文江:《债权担保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18] 除斥期间例外的也适用于请求权。德国有学者认为对于费用赔偿请求权,从占有返还开始适用第1002条的除斥期间(德国民法第1002条规定,动产返还1个月后,不动产返还6个月后免除费用赔偿责任),如果还没有开始返还占有,则适用第195条规定的3年的消灭时效。费用赔偿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是为了避免所有权人在长时间内不知道他是否应当既已承担多少费用赔偿责任。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145页。这使得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传统的区分标准变得不那么严格。而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先生却认为,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之制度,而形成权被拒于消灭时效制度之外,理论上似不无商榷之处。参见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目前,无论主张将除斥期间适用于请求权的观点,还是主张诉讼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观点,皆未成为学界通说,因此本文仍采传统民法理论上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的观点。
[19] 王世贤:《论保证期间的性质》,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1期
[20]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2页。转引自王世贤:《论保证期间的性质》
[21] 王世贤:《论保证期间的性质》
[22] 参见杨与龄:《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255页
[23] 我国有学者对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进行批评,并认为诉讼时效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时开始计算较为合理。参见张腊梅:《诉讼时效开始之我见》,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4期;王磊:《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的思考》,载《新疆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何立慧:《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载《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李富莹似乎也采此观点,其在《保证期间若干问题探究》一文中,在论述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时,直接以“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时开始计算”进行表述。社科院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亦采此观点,参见该草案第193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时效依以下规定开始计算:(1)时效期间自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2)附生效条件或者始期的债权,时效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开始计算;(3)如约定债务人在能够履行债务时才履行,或者由债务人任意确定何时履行债务,则时效仅在债务人死亡后才开始开始计算,如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则仅在其终止后才开始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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