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性质再探
梅瑞琦
【摘要】我国《
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期间的规定不尽合理,而且我国学界对保证期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除斥期间说、诉讼时效说与独立期间说,从而导致司法实务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
担保法》及其解释进行重新审视,并对各学说进行检讨,以正确界定保证期间的性质。由于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及诉讼时效均存在区别,因此其应为一项不同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独立期间。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行使权利时开始计算,并且在保证期间之外不应另行规定一个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应将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都限制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样在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使得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
【关键词】保证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全文】
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在确保保证制度在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保证期间直接关系到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负担,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不行使权利的,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义务。我国《
担保法》首次明文使用了保证期间的概念,但是何为保证期间以及保证期间的性质,我国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为了解决保证期间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担保法解释》)中就保证期间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由于该解释在保证期间问题上与《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产生较大的分歧甚至矛盾,从而导致了更大的争议与混乱。本文试图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进行重新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保证期间的含义
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直接关系到我们对保证期间性质的正确理解。因此,在对保证期间性质进行探讨之前,有必要就保证期间的含义进行重新审视。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保证责任期限作了规定,该规定可以说是保证期间的雏形,但是该规定并没有对保证责任期限做出明确的定义。我国《
担保法》虽然首次明文使用保证期间的概念,但其也同样没有对保证期间做出法律上的定义。关于保证期间的含义,我国学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保证期间(也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1](2)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2](3)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3]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