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SARS”这场突如其来的传染病灾难,给我国的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等带了诸多问题,但同时,它也给了我们一个机会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制度。如果说,在“SARS”疫情发生前,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还基本上处于一种应然状态,那么“SARS”疫情的发生以及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因为违反行政公开制度的要求而导致的严重后果,足以使它成为立法者所要实践的对象。我们很高兴看到新修订的《
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传染性SARS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已增加的关于行政公开的规定,但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公开制度进行的反思,我们有理由相信制定一部单行的《行政信息公开法》,并辅之以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才是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当然的选择。 让我们以此为契机,深刻反思,推动理论研究的高潮,建立健全我们的行政公开法律制度,改善执法状况,这也许就是“SARS”留给我们带来的最大的影响吧。
【参考文献】1.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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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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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远东,《SARS引出话题:政府信息公开与法制》,2003年5月12日《法制日报》第二版
3.杨海坤,《防治“SARS”的行政法思考》,转引自中国律师网
4.杨建顺:《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载于杨解君编:《行政契约与政府信息公开--2001年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实录》,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转引自 中国公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