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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开制度的完善-试论SARS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影响

  五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公开立法的一点建议
  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并被视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生命所在。行政公开的坚持与否,将从根本上影响到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真正的监督,以促进严格依法行政;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有效参与行政管理,促进民主政治的实现。并且按照公共选择理论,行政公开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利益相冲突的,所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必须将对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要求上升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责任高度。只有法律化才能使行政公开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面对我国行政公开的极不健全,从立法、制度、思想等层面建构一整套行政公开制度已迫在眉睫。
  我们欣喜的看到我国政府已经开始了行政公开的立法初步进程。由我国政府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处于征求各方意见的阶段,《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媒体称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第一部立法)也已正式通过发布。 这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出现为我国的行政公开走向制度化、合法化、合理化开了一个好头。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信息公开本身是政府的义务,而现在政府自己来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在立法主体上是无疑是有缺陷的。所以我建议完善我国的行政公开立法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立法模式的选择
   就立法模式而言,笔者倾向于借鉴美国制定一系列行政公开单行法,(美国于1946年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1966年制定《情报自由法》,1976年制定《隐私权保护法》,1976年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从而确立了行政公开制度,使行政公开有法可依。)如制定一部《行政信息公开法》,这既有利于克服分散立法中存在的粗疏、相互不协调等弊病,又可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做前期的准备铺垫。当然在此基础上要搞好它与保密法的协调、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的衔接工作,加强相关的地方行政立法,以形成一个对各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法律救济及法律责任做出系统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
  2。立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反映了行政公开的目的,体现其立法精神,是行政公开法的核心。美国在行政公开系列法中贯彻的系列基本原则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我国的立法原则可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公开法定原则。即指行政机关行政公开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实施均由法律规定;行政公开必须依据行政公开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依法公开的或未按法定程序公开的,均为违法行政行为。(2)不损害原则。即指行政公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凡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内容,不得公开。(3)不公开无效原则。即指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公开而未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无效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按法定的公开程序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未经公布程序向社会公开,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4)损害赔偿原则。即指依法应该公开的行政行为未公开,并因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要依法给予行政赔偿。(5)权利保障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行为;当他们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公开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而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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