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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开制度的完善-试论SARS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影响

  (三)行政公开是WTO的一项规则要求。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进一步推进行政公开制度,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加入WTO以后,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集中在官方刊物上公开刊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之间,一般都要间隔一个月以上,不再一公布就施行。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充分征求各方面尤其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制定后施行前,如果WTO成员提出要求,我们有义务向其提供文本。同时,我国加入WTO以后,中央政府还要设立或者指定咨询点作为对外的"窗口",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服务,并对WTO成员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提供权威性的答复。
  三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弊病
  虽然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推行行政公开制度,但不无遗憾的是,对比国外行政公开制度的发展,我国的政务公开制度始终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在此次SARS爆发前期,政府的信息不公开不仅造成了我国的社会秩序的重大混乱,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在法律上也凸显了我国现行行政公开制度的重大弊病。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是改革开放后通过中央的文件形式对各级政府提出的要求,缺少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行政公开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弹性,难以成为稳定的制度。
  本次SARS疫情爆发中期,党中央国务院果断采取一些有力措施,于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及时通过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疫情的控制和治疗起了很大作用。但同时这也反映出我国行政公开尚未形成稳定的制度,而仅靠政府临时机动的决策。另外,行政公开的实施受制于当地领导的认识、权威和创造力。例如,在我国的深圳,政府部门于2000年取消了“红头文件”,并规定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一律通过政府政刊予以公布。而这在我国其他大部分省市是不容易看见的。
  (二)行政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不明确
  在行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难以成为稳定的机关工作方式延续下去,结果很容易成为走过场的运动。“SARS”流行过程中一段时间内“新闻空白”不禁让人们记起近年来诸多“政府”色彩浓重的“瞒报”重大事故、事件。如2001年广西南丹特大透水事故,81名遇难矿工在南丹县委领导及矿主的隐瞒下,在水中浸泡14天化为累累白骨。“在南丹因事故死人是家常便饭,而掩盖事故也是矿主与县领导们的拿手好戏,从火葬场的记录中查出,2000年因事故死亡259人,只报了57人;2001年1至7月,因事故死亡264人,只报了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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