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政公开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公开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
公共信息公开,尤其是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从代表制民主发展到人民直接参与的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推行行政公开的法律依据是
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此外,中国的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
价格法和自1996年以来的中央政策文件都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被普遍解读为是赋予人民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规定政府行政公开的
宪法、法律依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这些规定既没有得到进一步明确,更没有很好地加以落实。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深入实施,无论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还是公民对知情权的要求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利的意识、能力和水平,都有了极大的提高,因此,公共行政的公开已经成为一种客观要求。
(二)行政公开与人民权利息息相关
行政公开一般来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二是国家机关拥有和掌握的信息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与行政信息公开相对应的,则是公民的知情权。所谓公民的知情权,简而言之,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不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当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知情权是民主政治发展到现代阶段所产生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公民实现和维护自身其他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条件。 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与普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知情权既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其本身又构成在当代社会公民其他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而行政公开则直接服务和满足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行政公开还是人民行使对国家事务监督权的必要条件。人民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只能建立在对政府事务和行为的了解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