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开制度的完善-试论SARS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影响
李伟
【摘要】行政公开制度是现代国家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推行行政公开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始终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 SARS疫情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行政公开方面存在的重大弊病,如无制度保障、法制化程度低等,故构建行政公开制度已成为必然。 我们应以此为契机,早日制定一部规范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开法》,并配之以相关制度,使我国现行行政公开制度得到真正的完善。
【关键词】SARS,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法
【全文】
前 言: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信息对社会公众的公开。这些信息包括:行政立法、行政会议以及行政管理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因职权行使而获得的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信息。在SARS疫情出现前期,由于在各地对疫情的缓报、漏报、隐报、瞒报,延误了中央对“SARS”的判断、决策和控制,造成事态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政府在民众和国际社会中的信用形象;而且这种瞒天过海的做法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了信任,盲目听信小道消息,传言,甚至谣言,造成了严重的恐慌,也给不法商贩哄抬物价以可乘之机,严重的威胁到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这一方面不能说不是我国传统的官尊民卑观念根深蒂固,“民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的观念使官对民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施恩态度,没有服务社会大众的理念。另一方面这也是由于我国现有的行政公开制度不够完善,没有相应的程序设置、监督机制造成的。本文拟就行政公开制度基本内涵,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弊病,国外行政公开制度的成功经验以及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建议作一论述。
正 文:
一 行政公开制度的基本内涵。
由于各国在行政范围、公开的定位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在行政公开的概念界定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例如,在美国,行政公开是相对于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而言的。而在我国,由于缺少对行政公开的法律规定,各地政府部门的行政公开制度一般只是建立在中央的政策文件之上,学者对行政公开的理解也只是处于应然的层面上。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将行政公开界定为:所谓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对行政权实行监督的原则或制度。
对以上定义可以作如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