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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上下级体制关系探究

  所谓指导体制,就是指有权指导的机构可以向被指导的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指导意见,而被指导机构有义务对有权指导机构的指导意见加以认真的考虑,但是并不代表其必然服从这些指导意见;和指导体制不同,领导体制则是一种典型的官僚制的层级权力结构,作为领导机构的命令应当得到被领导机构的遵从,即便这些命令本身可能是错误的,被领导机构也必须首先遵守之,然后寻求纠偏之道。由于这两种体制的根本不同,一般来说,对效率要求较高并且其管理的事务灵活性相对较小的行政系统会采用领导体制,而指导体制则适用于对灵活性要求比较高的事项。我们这里讨论的国有资产管理就属于对灵活性要求比较高的事项。因为,成立之后的国资委将要代行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角色,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职能和保值增值的目标,而市场是瞬息万变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应对市场的风云变幻是必定要失败的。所以国资委的一个重要特征将是行政性的弱化而市场性的增强,领导型的权力结构也就不适合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组织形态。但是由于上下级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有着相同性质的业务范围,而且一般来说上一级国资委在信息资源以及运作经验等方面都会比下一级国资委更占有优势,由上一级国资委给予其下级在工作上以适当的指导将更好的促进下一级国资委的工作,更好的实现其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职能和保值增值的目标。所以,在保证下级国资委所属的政府有管理国有资产的积极性的同时,建构上级国资委对其的指导体制也是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的举措。
  而且,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其一个重要表现是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中央立法和中央政府的授予,地方政府是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可以称为是单一制结构的权力关系特征。从资产的角度来看单一制,我们又会发现,单一制在资产方面还有一个资产关系特征,那就是所有的由地方政府管理的财产都应当是国有的财产,这和联邦制下地方政府拥有自己的财产形成鲜明的对比。因此,只要我国单一制的宪法结构不发生改变,那么地方政府就承担着服从中央领导的义务,所以只要地方国资委还受到同级政府的统辖,全国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就仍然是一盘棋中不同的棋子,可能为人们所担心的因为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体制可能会弱化他们之间权力关系因而会导致国有资产地方化的可能性就不会出现。
  总之,国资委受本级政府领导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积极性,而且再加上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因素,可以保证国有资产全民属性的不被改变和统一;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体制则有利于下级国资委面向市场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上级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则有利于不同级别国资委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管理协调。因此,我们认为,在国资委受本级政府统辖的同时建立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关系体制是合适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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