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部规范和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文件,我国社会各界对
民办教育促进法寄予了莫大的关切和期望。尤其是,经历了数年发展的我国民办教育业也亟需一部成熟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为民办教育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被起草出来并准备交付表决。但是由于我国的民办教育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一个深刻的难题,那就是民办学校是否能够盈利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必须对此问题给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关注该法案的人们分化成了两大利益阵营:民办教育主办者们期望“适当补偿”、“合理回报”,而另一部分人则坚持兴办民办学校不应当盈利的理论立场。正是这两大阵营对此问题的观点发生了非常大的分歧,一时难以协调,需要进一步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对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不交付表决”。
诚如前面所论,由于利益的争锋,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遭遇”开始打破了我国立法畅通无阻的“坚冰”局面,反映了我国立法过程中协商机制的萌生以及开始运作。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属性已经开始从主权者的命令向人民协商意志集合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到代表成员素质的提高和利益代表者的成型。但问题是,为什么突破口由
民办教育促进法打开而不是什么别的法律草案?因为一如我们上面所论,理论上看在一个和平的时期,绝大多数的法律案都要经过一个众说纷纭的协商过程来决定这一法律草案的命运。
要得到上面问题的答案仍然要回到
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利益享有者本身。导致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未交付表决的原因在于未能就是否能盈利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争论的过程来看,国家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立场比较一致,那就是不主张民办学校能够盈利,我国在此之前通过的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不能盈利。与之相对的是民办教育兴办者一方,他们强烈的要求民办教育能够盈利,以实现其投资回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张盈利一方一般都处于比较高的地位:他们或是实业成功后进入教育业有着巨大的经济实力,或是社会贤达名流进入教育业等。总之他们掌握了比较丰富的社会资源并且能够在社会议事的过程中发出他们的声音。也就是说,为
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利益群体已经脱离了自在的状态进入到了自为的阶段,特别是他们拥有了与国家以及社会谈判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