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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忧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交付表决

喜忧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交付表决


石明磊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文】
  喜忧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交付表决
  写下上面的题目似乎有些“大逆不道”:因为在我国这样一个亟待发展民办教育的国度,制定一部调整在发展民办教育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关系的保障法和促进法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作者虽然有喜的成分但毕竟还是“喜忧有间”,这岂不是冒天下之大不韪?
  其实,这里笔者也意识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我国民办教育乃至整个国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和迫切性。但是作为一部法律的出台,其必须遵循最基本的立法程序,特别是不能偏离由此程序所保障的法律的本质属性。
  在我们的法理学语言中,法律被界定为人民意志的集合,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这一话语方式本身蕴涵了利益的成分在内,但其实作为一个拟制概念的“人民意志”从来就没有如我们所假想的那样一直“铁板一块”、永远一致。因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好,西方国家的议会也罢,都只能在本质上被限定为一定利益集团代表的议事会,由此产出的作为法律的产品也只能是此间不同利益集团代表争锋的结果。因为这些利益集团不同的利益属性,也就注定了法律是一种经历了谈判博弈过程之后达成的妥协调和之产物。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大部分的法律草案都会命途多舛。如果一项法律草案的通过是非常一帆风顺,那么我们对之就可以有一个大概的判断,即其如果不是一种命令式的规范性文件,那就是一项能够兼顾各立法参与者以及被其代表的更广大范围的利益集团之利益的法律。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人们利益趋向、价值观念甚至兴趣爱好的不同,要找到一项使得大家都满意的法律案并不是很容易,所谓众口难调。只有当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时,此类法律案才会大量涌现。和平时期绝大多数法律的出台过程一定是一个谈判妥协的过程。所以在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的运作过程中,法律案被退回不表决或者表决不通过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但是在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委会的运作过程中,这样的事情非常鲜见。所谓“对拟提请表决的法律草案改为不交付表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虽有先例,但尚属少见”。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就是这些少见的被退回未交付表决法律草案之一。在轻松通过的法律案丛林中,民办教育促进法却独树一帜未被交付表决,不由不使人们关注其背后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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