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此十六个货柜实际上必定装载于甲板上,决不可能装载于二层底层舱。因此,实际上有16个重箱被装在甲板上,相应地有16个较轻的箱被装于舱内,从而甲板上的货重并非积载图所示之448.4吨而是高达504.2吨;与此对应二层、底层的货重也减少了56吨;造成头重脚轻、重心过高(证据28第3页),也即,甲板货重占39.72%,而底层仅占30.14%,二层占30.14%,根本不符合积载对船舶稳性的基本要求。
c.本案沉船的真正原因并非风浪本身,而是船舶本身失去稳性,而失去稳性原因在于船方积载不当。船舶因倾斜30°致进水沉没。故实际上船舶于开航当时即不适于本航次,因已明知途中有大风。
1、实际上积载者是承租人在香港的代理万得福公司(证据8)。大副刘永松证实:“配载由万得福公司负责,装船时主要看看是否有碰坏,对对箱号”。
2、正因为琯海不是实际积载者,故当事故发生后得知已捞上21个箱时,琯海通知万得福已捞上21个箱(证据26、27),全是积载图上装在甲板上的货;待落实后才发现仅有四个箱号相符。
3、沉船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船倾斜无法恢复正浮。
1)海事报告称:约7:20时船长指示左舵,航向25°,这时本船向右倾斜;…船继续向右倾斜,约30°,…本船不能恢复平衡(证据8)。
2)海事调查报告曰:“当航向刚转至25°后,船身连续遭受狂浪冲击…瞬时船身向右大幅度倾斜,且无法恢复正浮状态”(证据28第2页)。
3)大副刘永松调查笔录:“…后整条船向右倾斜,不能复位”(证据9)。
4)沉船勘测资料汇总表表明:“沉没原因,海况恶劣船舶上浪进水倾覆;沉没经过:船舶北上遇风浪进水向右倾覆”(证据7)。
上述四方面的证据充分证实沉船原因首先是因为船舶失去稳性,而船失去稳性是因为积载不当致GM不足、甚至可能是负值。
4、致使船舶下沉最终沉没之原因则是因为船倾斜后进水,且两舱之间不水密,舱盖不水密所致。
1)证据7“船舶上浪进水倾覆”,“遇风浪进水向右倾覆”;
2)证据8“船舶向左倾斜约30°…继续向右倾斜下沉…约7:40船身大部分沉没…船员只好爬到正在下沉的左舷尾部呼救…约7:50时本船沉没”。
船舶设计时,舱与舱之间是水密的,舱盖也是水密的;正常情况下,由舱盖是无法进水的,除非舱盖位移、断裂或破损;此外若仅是一个舱进水,船舶余浮力尚足够支撑船舶不致沉没,而本案船舶从倾斜7:20至7:50分完全沉没仅30分钟,说明船舱大量进水,而船舶为何能在如此短时间内大量进水,说明舱盖不水密,存在严重缺陷,且舱与舱之间也不水密,即船舶于开航前即不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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