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LLC的突出的综合优势,很多评论者相信其将迅速取代合伙和闭锁公司,成为闭锁企业的主导性经营模式。然而,资料表明LLC并未如设想的那样取得压倒性的增长优势,至少对于传统公司而言是这样。在1995年至1998年间,在除一个州以外的所有州,新成立的传统公司数量都超过LLC,比例为2:1到3:1。 【19】
对此现象很难给予彻底的说明,但以下几个因素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这种对传统公司的持续偏好:首先,同传统公司相比,LLC的设立更为复杂。LLC的灵活性本身就要求大量的自主选择和决策,以及一个精心设计的经营协定,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协助通常必不可少。相反,传统公司是为人所熟悉的企业形式,需要的自主选择相对较少,并存在大量的默认规则(default rules),随处可得的设立表格更为创业者提供了方便。这种DIY或准DIY模式可能会被很多创业者所青睐,以节省聘请律师的成本。其次,在很多情况下,S章公司 【20】 同合伙(K章)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并不大。因此,有过S章公司经历的商人可能会倾向于继续选择这种形式,而不轻易进入LLC这一陌生领域。同时,一些创业者还可能担忧LLC提供的有限责任屏障不如传统公司稳固和可靠。再次,由于LLC只适用于闭锁企业,对于那些在设立之初就对日后转型为公众公司有所考虑的企业而言,一开始就选择传统公司的形式可以避免日后的转型成本。最后,相比于历史久远的传统公司,LLC毕竟还是一个新兴领域,存在着若干不确定性。很多创业者出于习惯和传统的惯性继续设立传统公司。但不管怎样,LLC已经并将继续取得飞速发展,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三)法律规制
根据ULLCA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向州务卿提交组织章程(articles of organization, AOO)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者称为“成员”(member),以便与传统公司的“股东”和合伙的“合伙人”相区别。除组织章程外,成员要制订更为具体的经营协定(operating agreement),用以调整内部经营行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成员管理”(member-managed)或“经理管理”(manager-managed)两种内部治理模式可供选择。成员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类似普通合伙,所有成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平等权力,经营事项由其多数决定。经理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类似传统公司或有限合伙,非经理成员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将管理权授予一个或几个经理;经理兼具普通合伙人和传统公司董事/经理的特征,全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其决定和行为约束全体成员。所有经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平等权力,经营事项由其多数决定;但是,某些特定事项,如对组织章程或经营协定的修改,必须由所有成员一致通过,无论采取何种治理模式。无论是成员管理还是经理管理,所有成员都始终享有有限责任屏障的保护。
可见,除有限责任和合伙税收待遇外,经营管理方式上的高度灵活性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大吸引力所在。组织者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和需要,选择合伙式的成员平等管理或者公司式的经理集中管理,最大限度的达到量体裁衣的效果。
许多州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最初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两名成员,这很可能是基于传统的合伙观念,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结社”(association)才能形成一个合伙。但是,也有一些州一开始就允许设立单个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SMLLC);这使得这些州对资本的吸引力大增,也使得其他州纷纷效法。截至2000年,只有马萨诸塞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仍不允许设立SMLL;但是,这两个州承认外州(foreign)SMLLC的有效性。既然传统公司可以只有一个股东,那么SMLLC的存在也无可厚非,但由此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针对传统公司,尤其是一人公司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否适用于LLC,尤其是SMLLC。这个问题尚无通行的确定答案,但立法、司法和学术界的种种迹象显示,这一原则是可以适用的。 【21】
另一个争议颇多的领域是LLC中的信义义务问题。同上一个问题一样,这源自对这种新型企业形式进行“归类”(classification)的困难。这种信义义务应当比照普通合伙、有限合伙还是公司?LLC是否有权通过经营协定自行定义信义义务的范围?不同立法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加利福尼亚州和伊利诺伊州规定,LLC成员和经理对LLC负有的信义义务类似于合伙人对合伙所负信义义务;ULLCA规定,这种信义义务类似于董事对公司所负信义义务,但非经理成员除外;特拉华州的规定最为自由,实质上允许每个LLC自行选择其所希望的信义义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