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职能分开化。财政部内本身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又要负责对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和采购的全过程、繁琐细节的监督,可能难以胜任。加之,权力过分集中也就易产生弊病,导致“寻租”和腐败。因此,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运行监督职能分开。具体路径是:采购资金预算审定及预算资金使用监督职能由财政部门行使,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可由财政、审计、监督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来行使该职能,该委员会除对同级政府负责外,还应对同级人大负责,定期向人大汇报有关情况。
最后,
政府采购法应当与WTO规则相衔接,现行
政府采购法的制定是以国内市场为背景的,还不能实现国际意义上的贸易自由,由于我国政府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两年内启动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以及最迟在2020年将与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这必然要求
政府采购法的国际化。
【参考文献】[1]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2] [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56页 [3] 转引自余治利《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交易费用分析》《经济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7期 [4] [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三联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5] 余治利《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交易费用分析》《经济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7期 [6] [美]A·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36页 [7] 转引自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8] 冯玉军《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页 [9] 余治利《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交易费用分析》《经济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7期。 [10] 何静《政府采购的效应分析与对策思考》,《晋阳学刊》1999年第6期。 [11] 余治利《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交易费用分析》《经济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7期 [12] 冯玉军《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4页 [13]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页 [14] 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3版[英文版] ,1986p30 [15]聂常虹:《财政支出管理革命》、《财政金融》,199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