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行
政府采购法的制度完善
每种法律制度的安排都由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而产生,反过来该种法律制度的实施及不断完善又推动了经济生活的前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正是在这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中产生、发展并形成一个以
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
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体系。
要想降低不断增多的交易费用,关键在于确立一套进行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即制定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的颁行无疑解决了以往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采购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诸多问题。法律制度是一种稀缺性资源,法律制度的安排无不是一种对稀缺性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且国外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市场体系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在我国,无论从主观上看还是从客观上看,都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
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和社会的双边互动,即由国家制定规则,企业家玩游戏(这里所说的企业家泛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一个交易者众多、人们彼此只在偶然的交易中暂时认识的“非人格化社会”(诺斯语:这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是,仅靠道德自律或相互监督毕竟无法保证交易各方实现帕累托最优化。所以需要有第三方出面,第三方主要是国家。财政作为国家的理财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发挥作用。市场经济的效益并不是来自集贸市场的“自由”和交易场所的“繁华”。而是来自于制度,来自于有效的“竞赛规则”。有效的竞赛规则应鼓励人们平等竞争,激励人们不断创新。检验一种“竞赛规则”(制度)是否有效的基本标准就是看它被实施的程度和可操作性的程度。这是当代制度经济学派的重要理论成果之一。
尽管我国已颁行了
《政府采购法》,但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在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供应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企业尚没有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硬约束机制;政府采购实体和采购主管部门的职能还没有彻底转变,还不能适应采购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就竞争机制的公平条件而言,各种主体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不对等,使得各类市场主体难以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而且,各类竞争主体的市场机会不均等,不平等的竞争必然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从而使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原则难以贯彻实施。作为政府采购各体的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的信号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和市场秩序混乱并存。 [15]在我们的预算编制中,也尚没有具体的政府采购内容,企业没有办法从中了解到具体的商业机会,而服务于协助企业寻找,收集政府采购信息的中介组织还没有出现等等。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制度上的完善,使其更为科学、更为合理。以下是笔者对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的粗浅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