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易费用理论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立的必然性
“交易费用理论是经济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范畴,用此范畴可以解释法律制度选择和改革的各种动因。”该动因的核心是法律制度存在节约交易费用。[7]从前所述内容中而已看出,由于节约交易费用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所以节约交易费用就是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切制度的经济根源。
交易费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在法律制度安排、纠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上就是在人们寻找能优化其社会行为和组织秩序的过程中进行的。正在此意义上,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导致的交易费用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8]科斯在分析企业存在的原因时指出,随着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进行生产时所需的生产资料和其他半成品都需要通过购买的方式进行市场交易,市场交易的本质就是价格机制。进行市场交易是需要成本的,这就使得很多情况下通过价格机制协调经济活动是很不划算的,因为“市场发生的每一次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都是要考虑在内的”,于是人们就寻求一种替代方式,以降低越来越高的交易费用。这就导致了企业的诞生。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某一工人和其他生产要素(或它的所有者)不必与企业内的其他一些合作的生产要素所有者签定一系列契约.而这一系列契约被一个契约所替代。[9]换句话说,企业存在的原因是因为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企业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是对价格机制的一种替代.因此,工人和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与企业之间的长期契约减少了在市场中多次反复地订立契约的麻烦。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颁布前,我国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各政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因履行某公共职能采购其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是各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在市场上进行自发的、分散的采购,同一交易过程被各单位反复进行,同一交易费用被反复支出,造成大量浪费。有资料显示,我国政府每年消费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0%左右。按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为8万亿人民币的规模计算,政府支出大约8000亿人民币之巨。国际公认,实行公开的政府采购制度,采购费用平均可节约10%。以此来计算,每年就能节约800亿左右,也就是说,每天节约开支超过2亿元[10]。如果不建立政策采购制度,我国于1998年就要浪费800亿元左右,这个交易费用是如此的庞大!因此为了降低采购中不必要的交易费用支出,人们在努力寻找一种替代方式以降低这种交易费用。经过无数考察研究实践之努力,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就是这种努力寻求的结果。
《政府采购法》生效(于2003年1月1日生效)后在此种制度下各采购人通过集中采购,同一交易行为的反复进行可被一次性替代,反复签订的同一类合同,同系列契约可被一个契约(合同)所替代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政府采购中的交易费用。可见,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如同企业一样,也是对价格机制的一种替代,它可以通过集中采购以降低分散采购方式下的交易费用的支出,提高国家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11]下面拟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