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的制度革命——从交易费用角度看我国政府采购法
田开友
【摘要】交易费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在法律制度安排和创新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运用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理论来分析政府采购制度和颁行
政府采购法的必然性。同时笔者以此对我国现行
政府采购法的制度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 交易费用
【全文】
政府通过市场采购是要付出成本的。科斯第二定律即:在交易费用为正数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在决定资源配置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一定律表明,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该法律制度不仅对分配有影响,而且对资源配置及其产业构成有影响。[1]那么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我国通过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将怎么样节约政府采购交易费用以及怎样排除妨碍其节约交易费用的障碍,笔者将在下文对此问题进行较为肤浅的探讨:
一、交易费用的一般理解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性概念,其基本内涵是在人们靠市场来交易产权时运用资源的成本[2]。通俗地说:交易费用就是交易人完成一项交易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物力、和财力。只要存在人类和人类活动,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交易费用,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其渗透力范围不断作大。如同“帝国主义入侵之势”。1937年,科斯在他的著名《论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的相对价格的工作——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签约的费用必须考虑在内”并使用了交易费用这一工具分析了企业的性质和规模问题。[3]在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对交易费用的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界定,即“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是促使许多在不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4]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施蒂格勒沿着科斯开创的思路,考察了“搜寻成本”即买卖双方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价格所要耗费的资源。从交易、契约及与交易费用的孪生性出发,达尔曼认为,交易双方欲达成协议,必须相互了解,将可能提供的机会告诉对方,这种信息的获得和传递是要耗费时间和资源的,如果交易的一方有多个经济代理人,在决定交易条件时还会产生作决策的成本,相互同意的条件确定以后还有执行所订协议的成本以及控制和监督他方确定是否按照所订契约条款履行其责任的成本。威廉姆森则强调契约的重要性,将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分成事前费用和事后费用两部分,事前费用包括协议的起草,谈判和维护等费用,其中维护费用尤其复杂,它与一般的所有权可信承诺与诚实,契约争端而引起的法律裁决有关;事后费用包括交易偏离一致性后所产生的不适应成本,双方矫正事后不一致所产生的讨价还价成本,与规制结构有关的设立与运行成本以及实现可信承诺的保证费用[5]。而爱伦·斯密德将交易费用分成三类:契约成本、信息成本和控制成本。契约成本是一方与另一方间断地或一气呵成地达成协议的成本。信息成本是为了获取有关近期和远期的产品(或投入品)价格和质量信息成本。控制成本就是规制搭便车和机会者的成本。[6]纵观交易费用的发展变迁,尽管经济学家们对此描述不同或不尽相同,但仍有共性之处,概括起来,交易费用主要包括;搜索市场信息的成本(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实施成本、监督成本和强制履行的成本(控制成本)等几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