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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外资法的重构

  在外资法典中,应该改变我国现行法律在争议解决立法方面的混乱局面,规定详细的解决争议的程序及方法。如:争议的主体范围、争议解决方法(磋商、调解、诉讼、仲裁等)以及是否要求用尽当地救济,是否允许外交保护等,同时要注意同有关双边及多边条约相统一。
  
  以上我简单探讨了我国外资立法重构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去重构我国的外资立法。我国现行的外资立法是以三部外资组织法为核心的外资法体系,其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的这种外资立法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其在没有充分给予外资系统完善地保护和优惠的同时,也削弱了内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因此我国必须重新审视我国的外资立法,重构一个新的外资法体系。新的外资立法应该以一部专门规定外资与内资关系、国内外资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外资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外资的特别法(BOT立法、反垄断法、跨国公司法等)和涉及外资的行政规章为补充,组成一个统一和谐高效的外资法体系。
  
【注释】  英国著名学者瓦尔德在《能源宪章条约》的专论中评论国际投资立法晚近变化的论点。
即联大对国际经济新秩序、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等问题的讨论。
关于立法模式参见蔡奕:《论我国外资立法体系的重构》,《经济法制》,2000.5
详细内容参见刘笋:《外资准入法律管制的放松及其影响》,《中外法学》,2001.5 
  例如赞比亚1993年《投资法》;坦桑尼亚《国家促进和保护投资法案》。 
  参见立陶宛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拉脱维亚、蒙古、赞比亚、俄罗斯联盟等国的《外国投资法》。
详细内容参见刘剑文、雄伟:《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中外法学》,2001.2
参见高尔森《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93年版,PP149-152
同上 
  参见刘建文、雄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法学》,1998年2月
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国外立法可参见财政部国际合作司编《国外财政考察与借鉴1994年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版
参见邓子基等著《税收支出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PP122-123 
  该案例及评述参见姚梅镇、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pp1-39
有关内容参见刘笋:《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晚近发展》,《法学研究》,2001.5
姚梅镇:《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同上
【参考文献】[1]刘笋:《外资准入法律管制的放松及其影响》,《中外法学》,2001.5
[2]余劲松:《论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法学评论》,1997.6
[3]刘庆飞:《国际投资法的自由化趋势与我国外资法的重构》,《现代法学》,2001.4
[4]都毫:《论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当代法学》,2001.6
[5]刘笋:《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晚近发展》,《法学研究》,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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