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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外资法的重构

  第三、有关外资的保护与促进问题。
  各国外资立法,对外国投资的保护规定不一,但概括起来不外下列几个主要方面:(1)关于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与法律待遇的保护。(2)关于外国资本原本和利润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3)关于外国投资的投资领域的鼓励和保护。(4)关于政治风险(外汇、征用等)的保证与保护。(5)关于经营自主权的保护。(6)合理、合法解决投资争议的保证等。我国对外资的保护问题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没有一部专门的系统规定对外资保护的法律。为此,在外资法典中应该专章加以规定,其基本内容应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与法律待遇问题。
  根据TRIMS的规定,应该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各缔约方在对来自另一缔约方领土的资本投资方面所规定的待遇应不低于国内同类投资者所享受的待遇。因此,在外资法典中应该明确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以及给予国民待遇的领域。
  2、 关于外国资本原本和利润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的外资法典应该明确规定保护外资不受国有化的影响,若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征收和国有化则予以补偿;保证外国投资者所取得的原本和收益汇出国外等。
  外资的促进问题,主要是指对外资的鼓励和优惠。关于鼓励与优惠的种类,可分为三类:一是税收优惠,二是其他优惠(财政补贴、出口津贴、其他信贷融资等优惠)三是产业和地区优惠。依据各国的法制,一般兼采产业倾斜与地区倾斜,两者并行。前者是对投资产业实行优惠,特别是对重点吸引外资的产业实行特殊优惠,如东南亚的先驱项目,优先发展项目;后者指对划定急需发展的地区实行特别优惠(地区优惠与发展鼓励),如各国的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科技园区、及我国的经济特区与沿海开发区等。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外商投资者选择投资环境,一般考虑三个方面问题:1、政治环境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政策的稳定性和投资的法律保障是否完善。2、投资环境问题,包括市场、物价、原材料供应、劳动力供应、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等等。3、有没有高征税的风险。前两者关系到投资者有利无利的根本问题,税收问题只是关系利多利少的问题。事实上只有在投资环境中其他条件完全或者大体相同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才能真正的起到刺激作用。然而前两个方面并不是一部外资法典,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关于重构外资法体系问题中仅讨论税收及其他优惠问题。税收问题是否列入外资法典,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研究。但我国现行税收改革是外资法重构必须讨论的问题。下面就税收优惠制度进行讨论。
  20年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吸引外资,推动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然而,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改革导向的偏差,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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