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审批程序的简化。
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审批机构重叠,手续繁琐,行政效率低下以及审批过程中出现主观武断甚至官僚主义,对资本的自由流动产生消极影响。近年来,在外资审批方面各国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精简审批机构和简化审批程序,注重审批机构的权威性和高效率,防止机构重叠、尽量减少审批环节,不少国家建立了综合性的审批机构,进入审批中心就能解决全部或者部分有关的审批问题。
(2)、缩小审批范围,由逐一审批向部分审批转变,由强制性审批向自愿审批和申报制度过渡,由所有项目无条件审批,向部分项目的有条件审批转化。
(3)、审批标准的放宽。不少国家在增加审批的经济标准清单的同时削减消极清单,开始注重审批标准的透明度和提高审批标准的可操作性。
(4)、有的国家近年来开始引进审批拒绝的申诉程序,对投资者说明拒绝的理由并允许申诉。
(6)、有些国家提供审批前服务,以便帮助投资者获得必要的经济和法律信息。
4、准入问题上推行国民待遇。近年来受全球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的影响,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开始明确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并将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准入阶段。
5、减少和废除准入方面的投资措施和履行要求。依据战后各国的立法经验,投资措施和履行要求不仅可被用来引导外资的经营运作,而且可以作为管制外资准入和引导外资投向的工具。投资措施和履行要求到目前为止,仍然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实行着。但是,近年来某些国家的外资法改革开始涉及投资措施和履行要求的问题。随着WTO框架的TRIMS协议的适用,限制和取消某些投资措施和履行要求的外资法改革正在进行。
中国现行的准入立法,基本上反映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中国已经正式加入WTO,开始承担国际义务,中国在外资准入方面的立法很多违背了WTO协议内容。在WTO的谈判过程中,中国已经努力修改了许多外资准入方面的法律。但是,按照中国加入WTO的协议,需要进行的改革还很多,在外资准入方面,可以进行的改革如下几个方面:
1、在外资法典中规定绝对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列出“消极清单”。可以采用抽象和具体相结合的方法。抽象禁止外资投资有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环境保护等。具体列出永久禁止外资介入的领域,如军工、航天等。
2、在外资法典中继续授权有关部门制定新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根据需要做定期修改。在遵守WTO承诺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国情逐步放开包括电信、银行、保险和专业服务业在内的众多行业,逐步过渡到“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立法方法上。
3、就投资审批制度而言,中国应改变逐一审批制,而推行有选择审批制,对某些特别行业的外资进入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对绝大多数部门例如商业、某些工业、轻工业等可以不经过审批,只进行申报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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