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3)善意要件(GOOD FAITH)或公正要件或称纯洁的手原则THE CLEAN HANDS RULE。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都在法律中确定了相类似的原则,原告股东必须能够公正和充分地代表公司利益,原告股东提起该诉讼必须是善意地,不能利用派生诉讼争取私人利益,提起诉讼地动机纯正,原告本人不能参与或批准了被追究地不法行为。(纯洁的手原则)
  3、被告的范围。
  关于派生诉讼被告(不包括公司本身)的范围,立法方式有两种:一为自由式:如美国,法律不限制被告的范围,由原告决定。另一种为限制式。例如日本,将被告限制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和清算人,以及就行使决议权而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和用明显极为不公正的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 台湾地区关于派生诉讼中被告的范围更窄,其公司法214条仅规定为公司董事。
  4、其他股东的地位。
  从理论上讲,各个股东在诉讼中的地位应是平等的,但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当数个股东分别就同一事实提出派生诉讼时,若无其他限定因素,美国法院一般允许先立案的诉讼继续进行,其他诉讼则会被中止、驳回或合并到已立案的诉讼中去。当诉讼开始后,通常允许并鼓励其他股东,加入到原告队伍中去,当原告股东人数众多时,要指定代表人,按集团诉讼的要求来处理。日本法律规定,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标的再行起诉,但可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权利义务等同于原告股东。其他股东即使不参加诉讼,对于该诉讼享有知情权。
  二、前置程序。
  (一)、请求程序(demand)股东在向法庭提出派生诉讼之前负有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对致公司损害发生的人提出诉讼的正式请求的义务,然而,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不同,股东向公司提出正式请求时的要求不同。美国法要求原告股东提起诉讼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相应请求,且等待期为90日,除非他能够以确切的证据证明这种请求是徒劳的。英国法对此无要求,但英格兰法律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草案中规定原告股东在起诉28天前通知公司。日本商法第267条规定,原告股东必须向公司(通常为公司监事)提交诉前书面请求,且30日等待期,且没有豁免请求程序的情形。我国台湾地区仿效日本,在公司法214条规定了诉前请求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诉前请求程序并不能阻却派生诉讼,当公司或有关权力机构拒绝该请求时,或等待期届满,原告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