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李树成
【摘要】文章对派生诉讼的概念及历史背景,与其他诉讼制度的区别,派生诉讼的基本制度,等问题做了简洁详尽的阐述,并分析了我国引进此项制度的必要性,同时阐述了作者对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部分构想。
【关键词】派生诉讼 诉讼主体 前置程序 构建
【全文】
第一部分 概念及历史背景
一 概念
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客观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此项诉讼制度的诉因源于公司利益遭受的损害而不是由于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自身的利益遭受的损害,诉讼权利并不源于名义原告而源于公司,名义原告并不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执行公司的义务,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而不归属于名义的原告,因而被称为派生诉讼。
19世纪初,英美两国为了加强对股东权的保护,制约公司管理层滥用其管理权,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以达到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利平衡,在衡平法上首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随后其影响力逐步扩大,相继被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
公司法所借鉴,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我国台湾等的
公司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提起派生诉讼成为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成为现代
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 派生诉讼与股东其他诉讼的区别。
在现代
公司法中,公司股东 提起的诉讼有三种:个人诉讼(personal suits)、代表人诉讼(class suits or representative suits)和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s)。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上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个人诉讼和代表诉讼)界限有时很难区分,甚至会出现竞合,但是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在性质、程序规则、法律理念及救济措施等众多方面都有显著不同,在法律上对这两种诉讼竞选严格区分十分必要。一般来说,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区别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