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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独立董事之我见

  独立董事不是一点作用都没有,它可以暂时提高中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给中国股市一种假象:有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十分完善,能够有效保会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前景良好。这样就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投资。然而这种晕轮效应是建立在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基础上的,是一种虚拟的信用膨胀,可称之为信誉泡沫。当独立董事作用长期发挥不出来的情况下,这一泡沫将会最终破灭。中小股东因信任独立董事制度而投入的资金将无法收回,造成中小股东进一步损失,进而降低中小股东对中国股市及改革的信心,造成资金逃离中国股市,增加进一步改革的成本和难度,现阶段过分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忽视其他相应制度的建设,将会最终导致独立董事的夭折,导致新的股市危机,使股市继续低迷。
  三、中国独立董事制度退出历史的必然性。
  (1) 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我们迫切需要,而且是人为的盲目的试验性建设。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无非有以下几个:1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或保护公司利益,制约大股东行为。2 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3 提高股市的信心和活力。从以上目的看,独立董事制度都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舍本求末,治标不治本。这样会使改革更加复杂,导致中国股市和上市公司更深层次的危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实际上避开了更深层次的改革。通过表面层次的改革去解决中国股市深层次问题,这是十分不负责任的决策,中国的中小股东利益将长期无法保障。仅仅通过几个名人、,通过几个所谓道德上的完人,某一个没有实权的职位,在法律没有给予中小股东救济权利的情况下试图解决长期存在的顽疾,这是典型的人治思想在作祟,而市场经济却是法制经济。因此,可以说,独立董事引入是盲目的,人为的,目前根本不需要这样制度。这项制度的倡导者,经常呼吁公众不要期待独立董事解决所有问题。然而独立董事制度涉及大陆法和英美法公司治理机制的根本分歧,属于核心制度,在我国引入该制度,将打破原来二元制的治理结构,它连最核心最基本的作用都起不了,引入它还有什么用呢?
  (2)配套制度未能有效建立,过早导入会导致夭折。
  纵观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它的有效运行需要以下制度配合:(1)适合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美国股东高度分散,所以董事会没有被股东所控制,而由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在董事会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会背后支持,可以有效的制约执行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2)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3)外部中介机构。美国的信用评价机制,审计、法律服务机构非常发达,通过他们独立工作可以有效的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4)法律诉讼机制,尤其是股东诉讼制度,作为支持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后屏障,可以有效的保证中小股东支持独立董事工作,独立董事的工作也可以达到实际效果。以上的配套制度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在这些制度不完善,甚至根本没有建立的条件下,独立董事制度无法达到设立的目的。如果没有更高效力的法律支持,一项试验性的制度长期达不到应有的效益,在中国最终将会不了了之,独立董事制度也会面临此种命运。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影响着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而影响中中国股市的状况,它们盲目的过早的引进,而不了了之的最终下场,将酿成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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