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有以下职责:(1)认可关联交易。(2)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提请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6)征集投票权。(7)对下列情况发表独立意见:1) 提名、任免董事。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薪酬。4) 关联交易。5)损害中小股东事项。6)其他事项。
以上职责似乎能够达到制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实际这仅仅是表面现象,仅是一种宣言性的规定,根本不可能得到实际的执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个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和和董事会岂能容忍一个不代表其利益的人在董事会和重要决策上指手画脚,尤其是在大股东根本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此时才是最需要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时候,然而,这一任务独立董事是不可能完成的。原因如下:(1)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上看,独立董事没有根基。独立董事是董事会成员之一,他的工作应该由股东会支持,但是股东会和董事会都由大股东控制,如果独立董事在大股东利益和小股东利益冲突时维护小股东利益,那么不可能得到大股东支持,那么股东会不会支持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因此在中国独立董事的存在没有股东会支持的根基。(2)独立董事的职权没有法律保障。从独立董事的职权上看,他所拥有的仅仅是建议权和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而法律上并没有解决他所采取的措施达不到效果时,独立董事如何寻求救济。正如天大天财事件一样,法律上无法保障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3)没有构建外部救济制度使得中小股东支持独立董事不可能实现。我们并不排除中小股东主观上会支持独立董事工作,但是我们还要看客观上是否能支持。由于我国没有构建股东诉讼和派生诉讼制度,这样导致客观上中小股东无法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如果大股东侵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行使他的职责达不到效果时,中小股东将会束手无策。因此,没有救济制度作保障,中小股东实际上无法支持独立董事。
一项权利的真正行使需要有利益根基支持和法律责任保障,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目前都不具备,这样无法保障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中小股东目前给予独立董事的支持只能是精神支持。目前或者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能完善这些制度的,没有内部和外部实质支持的独立董事不可能发挥功效,只能是一个花瓶,在花枯萎时最终会被抛弃。
二、独立董事制度非但没有用,而且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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