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自然法对权力的限制由于缺乏明确的人民和主权者协定契约的思想和权力分离原则,从而“不得不采用拟古的方法”,特别还缺乏对人权概念的提出和对人权的实质性保护,因此洛克的思想才得以在政治传统中超出柯克的贡献。
如上文提到,洛克的契约思想和自然权利理论成为美国宪法及其一系列
宪法性文件最重要的精神资源,他通过一种背叛古典自然法传统的方式重新塑造了美国宪法中的“自然神”,以自然权利为核心,以人民主权为根本原则,这可以看作是神学理论中的“创造论”,它创造了人幸福的最终源泉——自然权利;以背弃上帝为前提,高扬人的理性,实现人的权利为终极目标,这可以看作是神学理论中的“救赎论”,它最终保证了人的幸福。[38] 正如Leo.Strauss指出的:“洛克将自然法下降为自然权利,将自然权利又过度到人的权利,洛克主张‘权利先于善’,就是否认了自然正义。”[39]从洛克的方法看,“权利先于善”是通过他的自然状态概念实现的,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和平,安全,美好的状态,虽然有很多不方便,在这个状态下,每一个人拥有平等的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同时个体的人的高贵还在于“人的思想而不是神的思想和理性是宇宙的关键。”[40]这种对亚里士多德以来目的论哲学图示的摧毁性哲学落实到<政府论>(下)的政治哲学层面就是洛克对权力分离,权力受限,保护个体权利的一系列阐述,考文教授尤其强调的是洛克对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权(完全不同于中世纪英国的议会权力)和个人财产权的重视。[41]美国的缔造者们正是运用这种新的自然神构筑了全新的,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结构,构筑了高级法以个人权利为依托,抗拒公共权力的新内容和正当性基础,当然,这些贡献也不是洛克一人完成的,洛克只是提出了初步的分权学说,但没有提出制衡学说,而后者才是司法审查的真正基础。
从高级法对王权的限制到高级法融入了一种新的制度性框架之中对立法权力,行政权力的限制,这一条长达几百年的政治传统线索被考文教授梳理得清晰而井井有条,它让我们看到一条斗争的痕迹,作为高级法的自然法是如何通过发展自身法律的逻辑同时捍卫人的自由与权利的,正如考文教授对<大宪章>的评价:“它有一个不断扩大保护者范围的过程”[42],在这个过程中“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根本性裂变则取消了人对上帝的景仰,人的理性不再需要上帝的庇护,新的自然神在政治传统中打败了古典的自然神。
四.一点余论:自然神的当代命运
考文教授渊博的学识和雄辩的文风最终经由两条线索的交汇——交汇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为我们描绘出美国宪政结构中的自然神,这么多年来,这个实质为自然权利的神通过实在规则的适用一直有力地构筑着以
宪法为核心的美利坚法律帝国,但是高级法理论从英伦漂洋过海来到新大陆却发生了巨大的裂变,摧毁了上帝的自然权利建立了人的镜相,于是古典自然法被自然权利取代的背后实际上是人以自己的理想形态塑造了上帝,这个神其实就是人。J.Fielding教授在总结美国国父们的自然法观念时写道:“上帝被足够地运用以证明自然法的源泉,然后他就被忽略了。”[43]然而,由直根于自然权利带来的种种现代社会的麻烦和危机或者说这样的自然神是否真的可以确保一种幸福的生活,却使得我们的思索不得不远远超出考文教授的文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