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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高法背景》简评

  以后, 自然法概念跨过了英吉利海峡(English Channel)。在普通法传统中, “高法”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在该书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作者转向了 “高法”在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历史。由于美国是从英国殖民地发展而来,毫无疑问,同大陆法传统相比,英国传统显然更加重要,这两个部分也就因此成为作者叙述的重点。在第二部分,作者开始探询高法在英国普通法历史中的发展轨迹。 普通法继承了从前欧洲大陆的正当理性的概念,并且用专家-法官来代替西塞罗概念中的“个人”(individual)。 布雷克顿(Bracton) 明确指出法律超越于君主。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英国普通法的语境中,自然正义不只是一个形而上的甚至是空洞的概念, 《大宪章》(Magna Carta)的制定在实践的意义上具体体现和支持了 “自然法”的有效性。 在第三部分,作者讨论了在普通法下议会(parliament)和司法权力的兴起。在上述过程中,爱德华·库克爵士(Sir Edward Cok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他清楚地提出了不依赖君主的对法律的解释是客观存在的,解释法律是法官的责任,甚至议会也在法律之下。这样,库克爵士实际上已经触及了以后马歇尔(Marshall)提出的 “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概念的核心,并倡导了成为美国政府体系基础的制衡体系(the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在第四部分,作者继续讨论“自然法”概念 在17和18世纪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思想开始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从格老修斯(Grotius)到洛克(Locke), 自然法发展成为一门理论。尽管格老修斯仍然坚持诸如正当理性和神法之类的概念,洛克已经把社会契约(social compact) 思想同自然法结合起来,并且进一步地形成了一个涉及政治结构的思想体系。洛克的思想最终成为了北美殖民地人民的理论工具。
   最后,在第五部分,作者描述了革命前,库克和洛克的思想在北美殖民地的影响。
   以下,我将从两个部分对该书进行分析: 第一,作者在书中取得的成就;第二,作者的不足之处。
   第一,在有限的篇幅里,围绕着“背景”和“美国宪法”,作者将一个高度形而上的 “自然法” 概念清楚明白地勾勒出来。首先,作者在对英国普通法的内容进行合理强调的同时,并没有忽略大陆法的传统。众所周知,美国法律体系源自英国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陆法传统可以不被重视,因为普通法自身受到罗马法的深刻影响,并且英国法学家也接受了他们欧洲大陆同行的思想。作者对材料进行了合理的选择。他用了一个部分介绍欧洲 大陆的前普通法时代。这样,作者就成功地把美国革命同希腊以来的欧洲思想发展联系连接起来, 使西方思想史得以从古代希腊贯通至美国。接着,作者用两章的篇幅将叙述重心转到普通法传统上。由于洛克是对北美殖民地有深刻影响的人物,作者在处理17、18世纪材料的时候就主要集中在他的思想上。其次,作者从没有忘记把历史叙述同美国宪法的实际进行比较。凡是作者认为有同美国的现代实践,以继续发展的形式存在相似性的地方,他总是会明确地指出。比如,在第三部分,当他讨论库克关于高等法院作为法律宣示机关的思想时,作者将其称为 “司法审查原则之不可缺少的前提” [4] 。这样,该书对“背景”进行分析的目的得到了充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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