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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如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创业企业如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杨春宝


【关键词】期权,激励机制,创业
【全文】
  高科技创业企业一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了吸引、留住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有必要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长期激励机制。该机制既要发挥激励作用,又不能过多改变公司的股本结构,以至影响公司吸引风险投资和争取在主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同时满足各种人才的不同需求及期望。
  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把公司的前途命运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紧密结合起来,是所有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创业企业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推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比较常见的方案有股票期权、股票升值权、员工持股、管理层收购等等,其中以股票期权计划最为普遍。近年来,我国的公司、企业也纷纷进行建立激励机制的尝试,主要是在股票期权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以适应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不同公司的需要。
  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无普遍适用的关于期权制度及相关制度的法律规范。但是相关部门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行有关尝试,如财政部与科技部于2002年8月制订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等有关部委还正在加紧制订《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办法》,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财政局公布了《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这些规范均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新的思路,如前者提出了三种股权激励的形式,即:奖励股权(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给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股权出售和技术持股,对创业企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是这些规范在某些方面与《公司法》相冲突,而且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相关方案的实施需要政策面的支持,如低息贷款等,因此这些规范尚不能作为创业企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的法律依据。
  在目前,设计合法可行的长期激励机制方案,只能在《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我国现行法律中以下规定将对设计长期激励机制方案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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