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凯立案说开去
杨春宝
【关键词】凯立案,证券发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
【全文】
2001年,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状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一案曾经受到众多媒体和证券业界的普遍关注,连篇累牍的新闻报道、专家评说和专访等充斥于当时的媒体,特别是互联网这一第四媒体上,很多综合网站特别为此开设了专题报道。一些媒体甚至专家断言,“凯立案”是中国证券管理体制改变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将其誉为证券市场法治化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可以载入中国证券史。从媒体对“凯立案”报道过程和对判决中国证监会败诉的欢呼雀跃,不难看出其中的感情成份,大家均已将对证券市场的不满、对中国证监会的不满转化为对中国证监会败诉的强烈期待和这一期待实现后的欢呼,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拔高“凯立案”的价值、意义和地位。而当《财经》杂志的一篇《凯立真相》将“凯立案”从行政诉讼引向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造假”、“欺诈”等实体问题后,对“凯立案”津津乐道的人们和媒体似乎又感觉自己被愚弄了,竟协同一致地保持沉默。用当时媒体的话说:一场沸沸扬扬、可以载入中国证券史的诉讼,好像突然“蒸发”了。
“凯立案”究竟具有怎么样的意义?它究竟给我们留下点什么?还是让我们简单地回顾一下该案的过程及其背景。
凯立公司是由海南长江旅业公司等六家企业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4月24日,凯立公司取得国家民委的上市指标,1998年6月,凯立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A股发行申请材料。当时的法律背景:中国证券发行市场实行总量控制,由国家计委、证券委下达股票发行的总规模,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级地方政府分配指标,企业要上市,就必须先取得指标,然后由中国证监会按其制订的审批程序审批。
1998年8月和1999年5月,中国证监会两次派人到凯立公司进行调查。其结果是:1999年6月,凯立公司收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转送的中国证监会39号文,该文称: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
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决定取消其发行股票的资格;2000年4月18日,凯立公司又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以办公厅的名义作出的50号文,该文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当时的法律背景:《
证券法》已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定了证券发行核准制,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据此发布了《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并已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