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往往要限制人身自由,较民事赔偿更加严厉,所以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一般要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美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占优势”。所谓“盖然性占优势”也称为“优势证据”标准,即认定证明力较大的一方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例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同样的证据,刑事审判判辛普森无罪,民事审判判决辛普森给付高额赔偿金。刑事与民事判决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我国最高法院颁发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确立了民事案件中“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我国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南英主张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那么,“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与“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如何界定呢?下面我举两个例子予以说明。第一个例子,一天深夜2点钟,巡逻警察发现两个人推一辆平板车,车上放一辆摩托车,他上前盘问,两个人分头逃窜,结果只抓住一个人。后查证该摩托车是被盗车辆。但被抓住的人辨称:自己没有盗车,是另一个人花钱雇他推车的,他因为暂住证丢失,怕警察检查所以才跑的。另一个人一直未能抓获,也没有其他证据,并且据查证,他的暂住证确实丢失了。因而无法排除该犯罪嫌疑人“帮人推车”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帮人推车”就是一种合理怀疑。最后,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该被告人被判无罪。也许有人会想,这是不是会放纵罪犯呢?确实有这种可能性。但是若判他有罪,也可能会冤枉无辜。何家弘教授认为错放与错判比较来说,错放只是一个错误,放纵了罪犯,但是错判是两个错误,既惩罚了了无辜又放纵了真正的罪犯。两弊权衡取其轻,所以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但最好是不错。下面再举一个有关“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的例子。原告在自家院内被一群蜜蜂蜇伤,于是起诉他的邻居要求赔偿。原告提出了以下证据:(1)证明邻居饲养了一箱蜜蜂的证人证言;(2)自己被蜜蜂蜇伤的医院诊断证明;(3)自己花费1000多元医药费的单据。被告虽然承认自己家饲养了一箱蜜蜂,但是辩解说:原告有可能是被野蜂或其他人的蜜蜂蜇伤的。于是原告有出具了村委会的证明:该村只有被告家养蜂。法院认为原告被被告家饲养的蜜蜂蜇伤的可能性大于被野蜂或其他人的蜜蜂蜇伤的可能性,根据“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原告是被被告家饲养的蜜蜂蜇伤的。
证据的真实是判断案件真实的基础,可以运用比较的方法、实验的方法、鉴定的方法等来判断证据的真假。在分析证据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律:两证矛盾,必有一假:与众证矛盾,多属假证;与案件矛盾,悉属假证;(与已认定的案件事实矛盾,应该是假证)自相矛盾,应属假证。例如,林肯在当美国总统之前办过的一个运用比较的方法揭露伪证的著名案例。证人作证:在晚上10点钟,在桦树林里,借助月光,他看到被告人开枪打死了被害人。林肯向法庭出示天文历,证明当时月亮还没出来。从而揭露了证人的伪证。在判断证据真实性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一些反常现象。如,数起强奸案的被害人在描述犯罪分子的特征时都说犯罪分子身高是1米73,而且正好是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身高。最后查明是侦查人员让他们这样说的。以上“排除合理怀疑”或“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也可以作为对证据真实性判断的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例如,有一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就是用“高度概然性”的标准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张某因被公司开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被申诉人公司方提出的证据是指纹考勤机的电子记录。该电子记录的内容证明申诉人在过去一年内迟到80次,根据被申诉人公司的规章制度:迟到30次以上就可以对员工予以处理,所以公司将申诉人开除。申诉人对电子记录的真实性提出怀疑。于是该公司又补充提供证据:指纹考勤机生产厂家的证明,指纹考勤机的电子记录是只读形式,即一般用户无法更改指纹考勤机记录的数据。但指纹考勤机生产厂家同时也承认,到生产厂家用特定软件也可以对原始记录进行修改。但生产厂家没有为该公司修改数据。虽然确实存在公司与生产厂家联手更改原始记录的可能性,但是申诉人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公司更改了指纹考勤机记录,被申诉人主张的指纹考勤机记录是真实的有生产厂家的证明佐证,而申诉人主张指纹考勤机记录是不真实的没有证据佐证,所以指纹考勤机记录的数据是真的可能性明显大于是假的可能性,最后,仲裁员根据“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指纹考勤机记录的数据是真实的,支持了公司的意见,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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