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重要性,收集证据的意识不断加强。大家可能从网上看到了,今年1月22号记者报道在南京的街头上出现了一位“职业目击证人”,这个人是一名下岗职工,整天在南京的主要交通路口溜达,一发现交通事故就立刻凑上前去,掏出小本记录事故情况,待交警赶到后,以目击证人的的身份向交警证明事故情况,受害人往往出于感激给他一些报酬。今年2月27日,在重庆建立了我国首家“真相搜录中心”,该中心的一项业务就是派专人驾驶着机动车,带着专业设备记录交通事故,并有偿提供给需要该证据的人。当然以上“职业目击证人”的出现有我国证人制度不完善的原因,现在还普遍存在着证人不愿做证的现象,但是从另一方面也说明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重要性以及人们证据意识的普遍增强。
(二)证据的历史发展
从历史上来看,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经历了从以“神证”为主到以“人证”为主再到物证为主的发展过程,所谓“神证”也就是实行“神明裁判”,有火审,让嫌疑人用手抓火中的物品,看谁没被烫伤,谁就是无罪的;有水审,把嫌疑人放到水中,沉到水底的为有罪的人,浮在水面的为无罪的人。“神明裁判”的效力来自当时人们对神的敬畏,所以“神明裁判”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另外有些神明裁判方法,今天看来也有一定的科学道理。如在欧洲国家盛行的“面包奶酪法”,在法庭上,让被告人快速吃下大块的面包和奶酪,如果他没有困难就吃下去了,证明他是无罪的,如果他吞咽困难甚至呕吐,证明他是有罪的。这确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有罪者在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唾液分泌减少等现象,就会口干舌燥、难以下咽。
后来发展到以证人、当事人的陈述为主来证明案件事实,被告人的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因为被告人不但了解整个犯罪过程,而且还可以提供查证的线索。由于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较大失真的可能性。如被告人在陈述中拣轻避重,故意扰乱侦查人员的视线。被害人由于慌乱惊恐,可能将不到1米70的罪犯说成身高为1米85以上。而证人证言由于受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也具有不真实的可能性。例如,今年2月25日清华大学发生了爆炸案,之后,有人三次向警方举报是葛某某策划了清华爆炸案。但是经查证,葛某某的所谓“罪行”都是被诬告陷害的。原来,举报人想长期居住在葛某处,于是对要求其搬家的葛某某进行了诬告陷害,最后被以诬告陷害罪逮捕。根据证人制度研究对数千人的调查统计结果表明证人作伪证(故意作假证)的主要原因
①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15.8%
②为了得到好处 11.6%
③碍于情面 57.5%
④受到威胁 15.1%
另外,证人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虽然不是故意的,也可能形成错误证言。例如,有人曾做过一个实验,召集十几位科学家在一起开会,在会议进行中,2人进来打斗20秒钟,而后离去。然后要求科学家们就其所目睹的打斗情况写下证人证言。结果对打斗人的衣着、相貌及打斗情况的所有证人证言中,只有一个人讲述的与事实完全相符合,而其他人或多或少都有错误,甚至有的还完全表述错了。这些高智商的科学家的证人证言尚且如此,普通证人的证言更有可能出现错误,应该认真进行审查。证人制度研究调查统计结果表明证人错证(不是故意的错误证言)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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