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与法律”的演讲
刘立霞
【关键词】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法律真实
【全文】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有真有假,但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证据学中的重要内容。今天我主要讲以下三个问题:
一、证据在法律中的地位
二、法律真实与证据真实的问题
三、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一、证据在法律中的地位
(一)证据的重要性
为了说明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重要性,我先给大家举一个案例。“京城坠楼疑案”。一天,一名妇女从18层的楼上坠落下来,楼下草坪上的人听到该妇女在坠落过程中拼命地喊:“是张石林推我的!”然后坠地而亡。张石林是该妇女的丈夫。公安人员对张石林家进行了搜查,结果发现了该妇女的一封遗书,遗书中写道:“张石林有婚外恋,我若死亡就是被张害死的等等”张石林承认自己当时在家中,但辩解自己没杀人。当正准备结案提起公诉时,该妇女的父母来到公安局,认为他们的女儿是自杀,并向公安人员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他们的女儿小心眼,曾对他们说过,就算豁出命去也不能便宜了张石林。证据二,他们的女儿跳楼时,岳父正和张石林通电话,想让张石林过来给他们换煤气。经到电话局查询确有通话记录。通话时间正是该妇女死亡的时间,证明张石林没有作案时间,最后将张石林释放。在该案件中,张石林岳父母的证据救了他一条命。该案件也说明我们的侦查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还存在着缺陷。在该案件中,被害人临死前喊的话是直接证据,若该证据真实可靠,就能证明张石林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害人的遗书、张石林承认自己在家中的供述是间接证据,证明张石林有杀人的可能性,并印证以上直接证据。但在以上证明中还存在着被害人诬陷被告人的可能性,而被害人父母的证言、及电话记录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证明被害人确实诬陷了被告人。在此我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做一个简单的区分。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关联性的强弱,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主要案件事实在刑事案件中就是证明行为要件的事实。如证明行为要件的被告人口供、亲自遭遇的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录像带等都是直接证据;不能证明行为要件的书证(如本案中的遗书)、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属于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如本案中被害人的话最后证明是假的,对间接证据主要审查其充分性,如本案中的间接证据就不充分,还存在被害人诬陷被告人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要审查证据是否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唯一的结论。例如,丙看见甲和乙走进只有一个进出口的房间,然后听到一声枪响,丙进屋见乙死亡,头部中弹,甲的手里拿着手枪。丙对以上事实的陈述则属于间接证据。因为以上陈述并不能证明甲枪杀乙的事实,乙还有可能自杀或被其他人杀害。只有经过法医鉴定,证明乙的枪伤不可能是自杀造成的,因为根据枪击伤口的遗留物,可以判断开枪的距离,开枪的距离若大于手臂的长度,就可以将自杀排除,而证据证明现场只有甲乙两个人,不存在第三者枪杀乙的可能性。只有将乙自杀或被其他人杀害的可能性排除,才能认定甲枪杀乙的事实。
以上“京城坠楼疑案”还说明侦查人员应从查明案件的侦查观向证明案件的侦查观转变。所谓查明案件是侦查人员自己心里明白案件真相,证明案件是要求侦查人员不但自己心里明白案件真相,还要通过证据证明让别人明白。众所周知,司法裁判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案件事实一般是发生在过去的事情,司法人员一般没有亲临案件现场,因为时间具有一维性,因此也无法回去看一看案件事实,他们所能看到和听到的,只是各种各样的证据。只能依靠证据来推断出案件事实。但证据之中有真有假,所以正确认定证据,是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甚至有的学者为了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建议将以上政策改为“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证据裁判主义。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所谓“以证据为本”,就是说司法证明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石,司法活动必须以证据为中心。换言之,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