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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刑事证据立法的价值取向

  三、在刑事证据立法中体现以上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1.在刑事案件的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从立法上保障辩方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只规定律师的帮助权,律师不得以辩护人的身份调查取证,再加上辩方取证手段相对较弱,从而造成控辩双方在取证上的不平等。所以为了贯彻公正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从立法上保障辩方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其次,应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并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从而大大减少讯问中的刑讯逼供,并保障口供的真实性。应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律师24小时的值班制、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制度,从而保障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律师在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在刑事案件的举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明确控辩双方不同的举证责任,对控辩双方进行举证指导。一般情况下,控方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行轻重的责任,而且控方所提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辩方对某些案件事实也负有一定证明责任,如举出犯罪时被告人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或精神不正常应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罚处罚的证据。
  其次,应规定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才能在开庭时防止进行证据突袭,并通过庭下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使庭审法官能从多角度审查案件,体现审判的公正性;此外,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还可以避免因须调取新证据而使庭审中断,并避免出现一起案件多次开庭,从而节约诉讼资源。
  此外,控辩双方还应注意举证说明及举证的顺序等问题。
  3.在刑事案件的质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贯彻质证中的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借助两种有效认识方法去发现事实真相。其一,多角度观察的方法,即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去搜集证据,从而搜集的证据最全面,证明的案件事实最接近事实真相;其二,质疑的方法,即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从相对的立场寻找对方证据中的毛病。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所以常常能击中要害,使对方证据中的虚假之处暴露无疑。因此,交叉询问被一些英美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最有效的方法。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认为:交叉询问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有效装置。
  其次,应强调证人出庭作证,改变“书证中心主义”的现状。证人不出庭作证,增加了审判人员弄清案件真相的难度,也违背了庭审中的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针对封建时代所推行的间接审理、书面审理,不重视法庭审判作用的现状提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它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以口供或言词辨论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为审理判决的依据,对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才能获准采纳 。因为书面证言有时难以准确表达作证人的本意;而且审判人员也无法在法庭上对证人察言观色,对证人作证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导致伪证泛滥的原因之一,不利于对证人证言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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