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证据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兼顾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与被告人利益
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中主要的价值冲突。过去我们片面强调打击罪的需要,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现在我们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特别对采取严重违法手段,如刑讯逼供获得的的口供,应坚决排除。但是也应该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只讲保护不讲打击,似乎一讲打击犯罪就是野蛮落后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唯一途径,对犯罪打击不力将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从其他国家证据立法发展趋势看,许多国家都对过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度保护的价值取向进行了调整。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问题上,应慎重地选择沉默权的保护模式、应发挥口供的积极作用,不应重复别人的弯路。
从美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及相关的沉默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美国在证据立法上价值取向的变化。1964年的米兰达案件,确立了米兰达告知规则以及对非法获得的被告人口供的绝对排除规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达到了极至。但此后出现了对犯罪打击不力的情况,这导致八十、九十年代打击犯罪价值取向的回潮。在证据规则方面出现了“公共安全例外”“紧急情况例外”等排除规则的例外。1999年的迪克森案件中,对没有进行米兰达告知但采用文明方式讯问得到的被告人口供,美国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判决有可采性。英国的立法发展趋势与美国相似。英国最近在相关的制定法中规定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四种情况下,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可以对其进行不利的推论。1999年,英国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但他的DNA样本没有按法律规定被销毁,而是被警察用来与另一起强奸案件的样本进行比对,并以此为主要证据提起控诉。上议院裁决DNA鉴定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具有可采性而可以不加以排除。刑事证据立法应兼顾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正如英国上议院的判决中所言:“人们必须记住,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不是刑事司法所追求的唯一价值目标。严重的犯罪应该受到有效的侦查和起诉,这是符合每个人利益的。司法对各方面都必须是公正的。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它要求法官考虑三角利益关系,包括被告人、受害人及其家庭、以及公众的利益定位。”
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这其中包含着被害人的利益,但被害人的利益不能完全被国家利益代替。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法庭证据调查是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如:被害人应有权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有权对被告人、证人进行询问、应有权申请证据调查等等,只有这样被害人才能成为真正影响诉讼过程的诉讼主体,其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维护。另外,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作为自诉人,是独立的控诉主体。但法律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证据调查权,而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控诉方对证明犯罪的基本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因无力举证,自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对此,可以考虑由自诉人申请法院专门调查庭进行调查,同时也可以赋予代理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对于由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自诉人或代理律师应有权到做出不立案或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阅相关的案卷材料、获得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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