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刑事证据立法的价值取向
刘立霞
【关键词】公正、效率、利益兼顾
【全文】
一、刑事证据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坚持公正与效率的结合
古今中外人们普遍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的刑事证据立法当然也不例外。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已成为世纪性主题,也是一个世界性主题。 在刑事证据立法,尤其在刑事案件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中若不坚持公正性,就可能造成错判或放纵罪犯或者罪刑不适应。如果在严打中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在刑事证据立法中不坚持公正性,刑事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信任,无法实现其维护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双重任务。所以,公正是刑事证据立法的灵魂。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讲究效率是刑事证据立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刑事案件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中讲究效率要求司法人员适当地加快进程,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拖延。例如,规定举证时效制度,即控辩双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则该证据将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从而避免由于不断提供新证据,而使刑事案件一再审理,使某种社会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
过去,在刑事证据立法中只强调公正而忽视效率产生了很大的弊端。例如,我国1996年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标准、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标准及法院判决的标准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案件客观真实的追求,导致对一些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使一些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因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所以,在追求刑事司法正义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正常社会关系的稳定,将效率原则贯彻到刑事证据立法中,正确把握公正与效率的结合点。在刑事证据立法中两者出现矛盾时,应当本着“公正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例如,在英国实行的辩诉交易制度中,给予被告人的口供以较强的证明力,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法官一般会不再进行繁琐的庭审过程,而直接接受辩诉交易协议,给予被告人较轻的刑罚;但为了保证公正性,法官必须确认该有罪供述是在没有暗箱操作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作出的,而且,若控方提交法庭的证据能清楚地证明被告人犯了比供述的更严重的罪行,那么,法官也不会接受该辩诉交易协议的。 该做法值得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予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