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内涵及理论根据
标准是一种“尺度”,盖然性是一种可能性,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在民事案件中,证据为真实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真实的可能性,则可以认定该证据是真实的。“高度盖然性”是判断证据真实性的最低标准。例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单位出示的证据是指纹考勤系统的电子记录,该记录证明在过去的一年中,申诉人谢生(化名)有80次迟到,其中两分钟以上的迟到有61次。但谢生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怀疑。对该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就成为本案件审理中的焦点。指纹考勤机的厂家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出具了网络公司(被申诉单位)不可能修改原始记录的证明。而事实上利用专用软件,到西安公司总部的开发平台上有可能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但网络公司修改原始数据的可能性很小。最后,仲裁员认定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认定该证据是真实的,从而对该电子证据予以采信。根据网络公司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属于严重违纪,就可以对职工进行处理。所以支持了网络公司意见,驳回了谢生的请求。确立“高度盖然性”的判断证据真实性的标准,有助于法官在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确凿把握的情况下进行裁判,避免了犹豫不决而导致的拖延诉讼或拒绝裁判。
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符合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
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法律真实”符合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并且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兼顾公平与效率,具有可操作性,已成为立法和司法的已然选择。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已承认认定案件事实遵从“法律真实”的原则。当然,在判断证据真实性时,应尽可能地考虑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如证据的来源、内容等,探求其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当无法穷尽证据的一切疑点,但又必须予以裁断时,可以根据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予以认定。
二、明确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高度盖然性” 标准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