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判断“职业目击证人”证言应注意的问题
1.“职业目击证人”的收费问题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证人有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根据1989年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证人出庭的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但支付“职业目击证人”的报酬与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是有区别的。以上合理费用只具有补偿性质,其产生的方式是根据国家的规定,而支付“职业目击证人”的报酬往往是供需双方议定的,一般具有营利性,其数额常常高于合理的费用。所以对于双方议定的“职业目击证人”作证报酬的数额,应规定最高的限额,比如规定最高不超过合理费用的2倍,而且其数目应当公开,如果过分高于以上标准或不公开报酬,那么就有“买证”的嫌疑,并会因此降低“职业目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2.发挥庭前证据交换的作用。
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职业目击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应进行审查核实。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当事人双方一般应展示己方证人的姓名、现住址,以及书面的或录制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可以对“职业目击证人”证言的内容进行核实,对提供“职业目击证人”的作证资格进行考察,并对该证人的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并可以收集反驳“职业目击证人”证言的证据。从而为开庭质证打下基础。
3.“职业目击证人”一般情况下应出庭作证。
因为有物质利益的驱动,所以“职业目击证人”的证言更容易不真实或不合法,要求他们出庭作证就尤为重要。在庭审质证中,当事人双方对“职业目击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审查其是否亲身感知案件事实,感知案件情况时的环境条件如何,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其感知、记忆、表述能力是否有缺陷,其是否具有作伪证的不良记录,其证言内容前后是否有矛盾以及其收费的数额等等,并比较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职业目击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