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职业目击证人”证言
刘立霞
【关键词】职业目击证人,证人证言,补强证据
【全文】
2月12日《检察日报》报道了南京出现了专门在大街上溜达,遇到车祸便上前记录,为受害者提供目击证言,并收取“好处费“的“职业目击证人”。2月27日 中央电视台网站报道了中国首家“真相搜录中心”在重庆成立,该公司的调查人员配有专业设备,每天在市内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或区域转悠,记录交通事故,并有偿为受害人提供目击证言和其他证据。由此可见,“职业目击证人”已开始进入我们的生活,“职业目击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思考。
“职业目击证人”产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有关证人研究项目对基层、中级和高级三级法院的调查,使用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85℅以上,其中近四分之一的案件中证人证言作为关键证据。虽然证人证言在解决纠纷中起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证人制度不完善,从而导致了许多目击证人不愿作证,统计表明证人拒证的主要原因是“怕被打击报复”。普遍范围的“证人缺位”导致证人资源的稀缺,稀缺又带来效益,“职业目击证人”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了。 所以证人作证难是“职业目击证人”产生的主要原因。但是随着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的落实,证人拒证的惩罚措施的规定并实施,尤其是证人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职业目击证人”将会被最终淡出市场。
“职业目击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定位
虽然“职业目击证人”证言的取得带有一定的商业性,但是只要该证言的取得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属于合法的证据,现行法律并不排斥“职业目击证人”的“有偿证言”。但是“职业目击证人”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9条第2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提供“有偿证言”的“职业目击证人”与当事人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交通事故的“职业目击证人”的“有偿证言”应与该事故的现场勘查的证据相互印证,若与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证据相矛盾,一般对该“职业目击证人”证言不予认定。